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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终审宣判:编剧蒋胜男违约

日期:2016-04-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68次 [字体: ] 背景色:        

《芈月传》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终审宣判:编剧蒋胜男违约

2016年4月18日,备受关注的《芈月传》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终审落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定《芈月传》编剧蒋胜男违约,但因二审审理期间,电视剧《芈月传》已于2015年11月30日进行了公映,小说版《芈月传》的出版、发行时间限制条件消除,因此一审判定的停止出版、发行小说的判项已不具有可执行性。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判,驳回花儿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蒋胜男作为违约方应承担诉讼费用。

花儿影视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星格拉公司)与蒋胜男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简称《创作合同》(二))、《授权书》、《补充协议》,约定了星格拉公司委托蒋胜男创作《芈月传》电视剧剧本事宜。蒋胜男在《补充协议》中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的同期,才会将此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发行,在此之前不会出版此原著相关内容以及网络发布”。同时,《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蒋胜男同意星格拉公司将上述三份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2013年花儿影视公司与星格拉公司分别签署《转让协议》及《转让补充协议》,从而受让了星格拉公司与蒋胜男的合同权利义务。现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但蒋胜男却出版、发行了小说《芈月传》,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电视剧《芈月传》的发行、宣传计划。请求法院判令蒋胜男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全六册)的出版、发行,在全国性主流媒体显著位置发表道歉声明。

蒋胜男在原审法院辩称:花儿影视公司与星格拉公司有关联关系,星格拉公司未依法履行债权转让的告知义务,对其未发生效力。其与花儿影视公司签订的是《创作合同》(一),未约定《芈月传》小说不得早于电视剧发行。2014年9月,蒋胜男称,在得到花儿影视公司的可以提前出版发行《芈月传》小说的认可后,才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因此出版发行《芈月传》小说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花儿影视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蒋胜男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蒋胜男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驳回花儿影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蒋胜男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中,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的主要为:一、蒋胜男于《芈月传》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芈月传》小说是否构成违约;二、如果蒋胜男构成违约,花儿影视公司“停止出版、发行《芈月传》销售出版”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创作合同》(一)约定蒋胜男不能再使用《芈月传》的主要题材、故事情节、人物或与该作品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内容元素为第三人进行创作。但是,蒋胜男在后又与星格拉公司签订了与《创作合同》(一)主要条款基本相同的《创作合同》(二)。花儿影视公司在享有在先合同权益的情况下,没有追究蒋胜男的违约责任,而是与星格拉公司签署了《转让协议》及《转让补充协议》。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之间虽然没有一个达成合意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但通过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各自的履行,表明双方针对《创作合同》(一)的解除达成了一致。

在《创作合同》(二)的系列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授权书》中,明确约定星格拉公司无需征得蒋胜男同意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行使;同时约定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前蒋胜男不得出版、发行《芈月传》小说。蒋胜男虽然主张制片方已经同意其小说版《芈月传》可在2015年6月底出版发行,并得到花儿影视公司的许可。但是,其不能证明双方对出版的时间进行了变更并达成一致。因此,蒋胜男于《芈月传》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版《芈月传》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二,法院认为,在《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对小说版《芈月传》出版、发行时间的限制,即蒋胜男在一定期限内负有不作为的义务,目的在于避免因受众阅读小说后导致电视剧观众的流失。蒋胜男违反约定,提前出版、发行小说版《芈月传》的情况下,花儿影视公司要求其停止出版、发行并继续履行合同,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利益。因此,原审法院判令蒋胜男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但是,电视剧《芈月传》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于2015年11月30日已经进行了公映,小说版《芈月传》的出版、发行时间限制条件消除。因此,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一审判决关于停止出版、发行小说的判项已不具有可执行性,而判决的可执行性直接影响着判决的权威性。为此,二审不能予以维持。但是,本案纠纷系因蒋胜男违约行为引发,故二审诉讼费由蒋胜男负担。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判,驳回花儿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蒋胜男作为违约方应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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