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可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于他人吗?
《民法典》第169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因此,代理人可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于他人,但是一般需要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不经被代理人的同意将代理事项转委托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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