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受托人负有继续处理委托的义务吗?
《民法典》第935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发生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的事由时,一般来说,委托关系终止。但是,如果出现上述事由,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合同不能终止,受托人还应当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直至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了委托事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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