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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日期:2016-04-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292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一、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故区分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应当预见到危害后果

关键词:过失致人死亡 家庭琐事 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

案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9)青刑初字第317号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一,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A酒后回家,向其妻子B索要身份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在A打B耳光后,B出现呕吐现象。当A发现B倒在地上时,误以为B已经睡着,便自己回房睡觉。直到第二天,A发现B异常,随后联系他人将B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期间,B一直昏迷,后因颅脑损伤引发脑水肿、脑梗死等经医治无效死亡。

裁判意见: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一方随后出现身体不适症状,但另一方未给予及时救治,最终造成死亡结果。此情形不属于意外事件,另一方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关键的区分点在于当事人是否应当预见到危害的后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即成立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根本不能预见,则成立意外事件。

二、厮打中诱发他人冠心病致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键词:过失致人死亡 相互厮打 特异体质 诱发冠心病

案号: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0)广刑初字第16号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一,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A骑电动三轮车路遇本村村民B,因行走躲让问题,二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后B突然倒地,昏迷不醒。A见状急忙拨打急救电话,B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B系在争斗过程中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死亡。

裁判意见:行为人与被害人因行走躲让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属特异体质的被害人在厮打过程中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死亡,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间接证据也可认定犯罪事实

关键词:过失致人死亡 发生争执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证据链条

案号: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9)武侯刑初字第314号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一,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A因债务问题与其男友B在交叉路口附近发生争吵、抓扯,A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威胁。B在与A抢刀的过程中颈部被刺中,之后二人搭乘出租车前往医院救治,B后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意见: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遵守一定的认定规则,使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形成一个可以相互印证的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依靠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应达到以下要求: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相互联系;各个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关联;间接证据推导出的案件结果必须是唯一的。

四、为脱身强行发动汽车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键词:过失致人死亡 过于自信的过失 协助抢救被害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4集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一,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A为B经营的杂货店送桶装纯净水,因其拒绝了B将水送至室内的要求,B用右手抓住汽车的副驾驶车门,左手抓住车厢挡板,阻止A离开。A见状启动汽车向前低速行驶数百米转弯,致B跌倒后造汽车右轮碾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意见:A与B发生争吵以后,在B抓住其汽车车门的情况下,为求脱身,明知其低速行驶可能导致被害人倒地受伤,仍轻信可以避免,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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