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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司机”张永春犯故意杀人罪

日期:2016-05-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01次 [字体: ] 背景色:        

“路怒司机”张永春犯故意杀人罪

还记得去年发生在山东财经大学门口的那场血案吗?被告人张永春因超车斗气,拔刀将超车司机捅成一死一伤。昨天,济南中院开庭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永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被告人张永春宣判现场,他的家人在旁听席痛哭不止。爱冲动的司机们,看到这一幕,你们忍心让自己的家人受到这样的伤害吗?)

被告人张永春,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汪清县,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2015年11月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永春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济南中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晚,被告人张永春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鲁A5769X的吉利轿车沿章丘市工业二路自北向南行驶,通过工业二路与309国道交叉口后,张永富(男,殁年21岁)驾驶车牌号为鲁AW525Z的本田轿车载其姐夫王震路经此处,张永富驾车加速超过张永春的车辆。其间,张永春认为张永富与王震在超车过程中有意逼靠自己,遂驾车追赶。行驶至章丘市工业二路与文博路交叉口南侧时,张永春将张永富驾驶的本田轿车逼停。后张永春下车并走到本田轿车跟前与自驾驶室下来的张永富发生争执,张永春持一把刃长约10厘米、刃宽约2厘米的钢质单刃折叠刀朝张永富胸部捅刺2刀、朝右小腿部捅刺1刀,致张永富剑突偏右第6肋骨离断、心包贯通破裂、肝脏破裂,张永富受伤后倒地。王震自副驾驶室下来上前质问张永春并与张永春厮打,张永春又持刀朝王震左后背部捅刺3刀,王震受伤倒地后,张永春又朝王震左肩部捅刺1刀,致王震左肺下叶裂伤、第9后肋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张永富系胸部被锐器捅刺致心脏破裂大量失血死亡;王震左胸部损伤为重伤二级。

张永春作案后逃至弟弟张永刚位于山东省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周家村的家中,后经亲属规劝,张永春同意投案。张永春的亲属与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公安人员安排张永春在家中等候。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到张永刚家中将张永春带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永春持刀朝被害人张永富胸部等要害部位捅刺,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永春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永春犯罪手段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永春向亲友明确表示同意自首,明知亲友与公安人员联系,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在家中等候,后被公安人员带走,其归案过程可视为自动投案。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张永春有自首情节,对张永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永春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要求对被告人张永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永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永春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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