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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理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裁判要旨及相关资料链接

日期:2016-05-3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66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审理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裁判要旨及相关资料链接

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等财产返还纠纷案

【核心术语】

犯罪款物;合同相对性;民事法律关系;刑事判决

【争议焦点】

刑事判决对于涉及犯罪款物最终走向的认定,并不能替代或等同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与判断

【案例要旨】

贷款一经依据借款合同发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即已形成,债务人再将所借款项转借第三人以及第三人又将款项转借他人,并不能改变或相互替代各自依据合同相对性所建立起来的彼此独立且相互区分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贷款的发放虽系银行负责人发放贷款罪形成,但在借款合同合法,已经实际发放了贷款,并用借款人的账户进行贷款和还款的情形下,借款人主张其账户只是犯罪表现形式和工具,并非实际借款主体,没有任何实际所得,应由贷款的最终使用者承担返还责任,这种将刑事犯罪所查清的涉案款物去向与民事法律关系全然混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中国银行济南市市中区支行与济南斯高乐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华夏担保公司、济南市历城区电城实业总公司、济南市鲍西实业总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梁二实业总公司、济南市大新实业总公司追偿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纠纷案

【核心术语】

170号通知;裁判依据;中止执行;两高文件

【争议焦点】

案涉170号通知不符合两高2012年1月18日下发的通知,不能作为复议裁定的依据

【案例要旨】

根据两高2012年1月18日下发的《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通知》的精神,作出复议裁定的时间在2012年1月18日之后,且案涉170号通知并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因此,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同时,案涉170号通知未被撤销或废止就裁定中止执行,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法院裁定错误。

【本案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29.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郭春宁与刘晶等财产返还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理财协议;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资格;所有权人

【争议焦点】

银行客户以他人钱款购买理财产品,如遭到银行工作人员诈骗,被骗钱款的所有权人是否有权起诉要求银行赔偿?

【案例要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民事诉讼原告与民事案件应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指作为原告应当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其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被他人侵害或者直接与他人发生争议。银行客户以他人钱款购买理财产品,遭到银行工作人员诈骗,被骗钱款的所有权人虽然遭受了财产损失,但其并未与银行签订理财协议,并非涉案理财合同关系的主体之一,与银行之间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因此,被骗钱款的所有权人无权有权起诉要求银行赔偿。

【本案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失效]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卢红波与刘晶等财产返还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理财合同;非合同当事人;原告主体资格;直接利害关系

【争议焦点】

银行工作人员以银行名义对外签订理财合同,实施诈骗,被骗钱款的所有权人非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是否具备对银行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例要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前提是应当与民事案件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是案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银行工作人员以银行名义对外签订理财合同,实施诈骗,被骗钱款的所有权人未直接参与理财合同的签订,不是理财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其不具备对银行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尽管享有对被骗钱款的所有权,也只能基于与合同签订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向合同签订人主张权利。

【本案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失效]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云南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再审;驳回申请

【争议焦点】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符合哪些情形,法院收到该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案例要旨】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了十三类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还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须满足以上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法院自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本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六、邱传海与湖北电视剧制作中心等返还作品赔偿纠纷再审案

【核心术语】

物权;侵权行为;精神损害

【争议焦点】

无复制件的手稿因侵权行为造成永久灭失后,手稿所有人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的,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要旨】

物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进行了专章规定。当物权受有损害或有受到危险之虞时,权利人可以行使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等物权请求权,因侵害物权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物权为物质性利益,不涉及人格及身体特定权益,因而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一个例外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以只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灭失或毁损时,物的所有人才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复制件的手稿属于著作权人思想观念的唯一有形物质载体,其并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更不属于特定的纪念物品。因此,无复制件的手稿因侵权行为造成永久灭失后,手稿所有人仅能向侵权人请求物质性损害赔偿,物权人主张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34条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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