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最高法:不予核准死刑案件不得再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6.24起施行)

日期:2016-07-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5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不予核准死刑案件不得再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6.24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该司法解释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无论此前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曾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有特殊情况确需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又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该司法解释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