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涉毒典型案例:只负责运送也够成犯罪

日期:2016-08-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4次 [字体: ] 背景色:        

涉毒典型案例:只负责运送也够成犯罪

案例一: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8月出生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羁押,同年2月17日被逮捕。后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21时许,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后向“小华”约购毒品,并通过银行转账付款。随后“小华”和被告人赵某谈好以人民币500元的“好处”由赵某负责取送毒品。次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车辆,从河北省文安县取到毒品后放至车内。该车行至本市丰台区,被告人赵某将白色晶体2袋交给买毒人,买毒人给其500元“好处费”时,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当场起获的白色晶体2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8.68克、0.4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在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涉案毒品并未流入社会,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最后判处被告人赵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被告人朱某,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羁押,同年3月20日被逮捕。后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群众孟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海淀禁毒中队举报一名叫于某的女子长期从河北往北京贩卖毒品,并表示愿意配合民警将该女子抓获。当日21时许,其在公安机关通过电话与于某约好购买5000元的毒品,民警为其筹集毒资后,其按照于某的要求向于亚男汇款5000元。次日12时许,于某给举报人孟某打电话称晚上会派人送“冰”。当日,被告人朱某受于某指使,并与举报人孟某取得联系,驾驶一辆宝骏牌汽车将毒品送至本市海淀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朱某车内起获白色晶体11包。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11.84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称其为于某运送毒品会得到450元车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朱某系受指使而运输毒品,区别于毒品的所有者及直接贩卖者,且系初犯,法院在量刑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判处被告人朱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释法】

近年,贩毒犯罪手段和方式愈加隐蔽,买卖双方不直接交易,转而交由第三人实施运送毒品,进而实现贩卖目的。而第三人常常是黑车司机等人员,运送人员知道运送的是毒品而实施运输,就构成了运输毒品罪。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