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传销罪辩护

买卖过程中在地磅上做假如何定性

日期:2016-09-0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10次 [字体: ] 背景色:        

买卖过程中在地磅上做假如何定性

【案情】

范某、花某和沈某是老乡,沈某提议现在钢材废料价格太高,利用遥控器“捞点外快”,范某和花某表示同意,并由花某驾驶车辆,沈某承诺一次给花某1000元,由范某负责过磅。2015年3月27日下午,三人驾驶车辆在某公司购买钢材废料,在给装有钢材废料货车过磅的时候,范某、花某利用遥控器干扰地磅系统的手段,多获取钢材废料53.13吨,价值125386元。

【分歧】

关于本案中范某等三人在地磅上做手脚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三人构成盗窃罪。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行为多获取了价值125386元的钢材废料53.13吨,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三人构成诈骗罪。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地使用隐瞒真相欺骗的方法,骗取钢材废料,构成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诈骗罪需要几个要素:1、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4、行为人获取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其中第3点中的处分财产行为便是实质性行为,是诈骗罪区别于盗窃罪的关键。

在本案中,范某等三人很明显有隐瞒真相和欺骗的行为存在,他们通过用遥控器干扰地磅系统的手段,让地磅在称重的时候发生严重的偏差,容易让人误认为是诈骗。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三人的诈骗行为并未直接导致钢材废料的所有人交付钢材废料,三人的欺骗行为是为秘密窃取财物创造条件、制造机会,使被害人在自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财物所有权。比如行为人为了窃取店里的商品谎称店里藏有炸弹,趁乱之际窃取手机一部,在该例中诈骗行为是为秘密窃取财物这一主行为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其诈骗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准备作用,且受害人不是自愿交付财物,而是在自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对其财物的所有权的,所以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作者:包佳俊 陈盛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