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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刑审参考》案例

日期:2021-01-2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615次 [字体: ] 背景色:        

盗窃罪《刑审参考》案例:

【第 22 号】汪某等犯侵占案——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企业财物的行为,应以侵占罪定罪处刑,且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 52 号】高金有盗窃案——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利用了他人的职务之便,秘密潜入并藏匿在银行业务部套间的壁柜内,趁他人请工作人员吃饭而离开现场的机会,实施了超出他人职务范围的窃取他人钥匙、秘密窃走保险柜内巨额现金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行为人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第 60 号】郝景文、郝景龙盗窃案——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共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将自制的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与银行计算机连通后,秘密将银行资金72万转入其事先开、立的个人账户,从而非法占有资金,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第 87 号】文某被控盗窃案—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窃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

裁判要旨:因谈恋爱引起其母亲不满而被赶出家后,无生活来源,于是趁其母亲不在家的时候,与其女友撬开家门入住,并将家中物品偷出变卖,其目的是为了自己及女友的生活所用,其偷拿自己家庭财产的行为与在社会上作案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大,被盗财物已追回或已赔偿,损失也不大,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 135 号】康金东盗窃案——骗得财物保管权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窃为己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采用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将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骗得财物保管权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 140 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盗窃共犯?

裁判要旨:行为人亲往他处向他人要求“购车”,在他人盗窃第一辆桑塔纳轿车时,事先与他们有过通谋活动,在盗窃得手后安排销赃等行为均有证据证明,尽管这一“事先通谋”活动,不是典型的相互明示,但双方应该是默示的、心照不宣的,故对此,行为人与他人形成盗窃罪的共犯。

【第 160 号】罗忠兰盗窃案——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裁判要旨:侵占罪非法占有的财物系保管物、遗忘物或埋藏物。对于这些财物的状态,行为人非法占有之前都是由行为人合法持有,并脱离了物主的直接管控,而对于非法占有由物主直接管领控制的财物的,不构成侵占罪,应根据取得财物的具体情况分析,对于采用和平的方式违背物主意愿而取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

【第 191 号】薛佩军等盗窃案——盗窃毒品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也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239 号】叶朝红等放火案——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放火的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并足以使该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还是破坏交通工具罪,需要明确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在本案中,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目的是烧毁火车上的财物,而非火车本身,基于此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故意,因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主观方面要求直接故意;相反,放火罪主观方面可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行为人烧毁火车上的财物的行为,对侵害不特定人身、财产安全具有放任的心态,符合放火罪主观方面的要求,再结合行为人客观上具有放火的行为,故行为人构成放火罪。

【第 244 号】张某某抢劫、李某盗窃案——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也随之转化?

裁判要旨: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特征是先窃取财物后使用暴力,要认定各个盗窃共犯的行为是否转化成为抢劫罪,关键要看行为人在窃取财物之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中,对部分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则要看其是否同意其他共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是,其行为就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反之,其行为就不发生转化,仅负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第 246 号】赵某盗窃案——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1.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3.侵犯的对象不同,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 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举例而言,某单位会计拥有经手、管理本单位某项财物的职权,如其利用该职权将其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窃为己有,即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本单位财物,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如该会计同时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贪污罪)而非盗窃罪。相反,该会计如利用其工作所提供的便利条件,窃取其他同事经手、管理的财物或窃取不属于其直接经手、管理的其他单位财物,或者该会计的其他同事利用某种工作机会窃取该会计经手、管理的某项财物,就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而仅是利用一般的工作之便,应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可见,明辨职务之便还是一般的工作之便,在把握单位内部人窃取本单位财物行为 的准确定性上具有重要意义。

【第 315 号】沈某某盗窃案——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应如何处罚?

裁判要旨:对无价值的东西误认为有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价值的东西而盗走的,实践中一般可不作犯罪处理;对有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价值的东西误认为是无价值的东西而随手拿走,如果当其发现具有价值后,若没有继续非法占有,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对于盗窃对象价值高低的认识错误,一般应当按照盗窃对象的实际价值定罪处罚;对于将价值高的东西误认为价值低的东西拿走是应因具体案情而定。

【第 321 号】穆文军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就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盗窃是否既遂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第 322 号】朱永友抢劫案——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对于抢劫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致人伤亡的,没有必要进行刑法上的再次评价,仍应按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而不应与伤害行为数罪并罚。行为人前后实施的两次暴力行为,完全可以看作同一抢劫过程的两个不同阶段,都是服从和服务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犯罪目的的。

【第 325 号】钱炳良盗窃案——盗买盗卖股票案件的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窃取他人证券股票账户账号及密码后,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与本人股票账户非法交易从中获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将获利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盗窃证券公司管理的客户资金能否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取决于金融机构是否属于盗窃案件的被害人。

【第 339 号】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窃取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而后索赔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获得赔偿的数额应当认定为盗窃数额。

【第 404 号】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窃取人民法院扣押的财物后,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索赔的目的,或者已经获得赔偿的情况,则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刑;反之,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把自己所有而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擅自拿走,则不能以盗窃罪处理。

【第 412 号】张泽容、屈自强盗窃案——盗窃定期存单从银行冒名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盗窃定期存单从银行冒名取款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第 420 号】孟动、何立康盗窃案——如何认定网络盗窃中电子证据效力和盗窃数额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

【第 427 号】张超群、张克银盗窃案——窃取他人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盗窃他人物品,并以物品相要挟索取财物,其手段构成盗窃罪,其目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构成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按盗窃罪判处,未参与盗窃,只实施勒索财物行为的,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第 460 号】陈建伍盗窃案——盗窃邮政局金库中存放的邮政储汇款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资金存放的地点既包括该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办公场所,也包括该机构运输金融资金的运输工具和其他储存金融资金的存放地点。所以,在邮政局金库内存放储汇资金的金柜的性质与功能,与金融机构金柜的性质与功能一致,该金柜就是金融机构存放金融资金的具体地点,行为人从该金柜盗窃金融资金就是在金融机构中储存金融资金的存放地点中盗窃。当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盗窃的是邮政储蓄专柜的储汇资金,客观上实施了在金融机构的存放地点盗窃储汇资金的行为,其行为为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在实施盗窃单位财物行为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 490 号】肖明明故意杀人案——在盗窃过程中为灭口杀害被害人的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行窃过程中被发现担心被害人将其盗窃的事情说出去而杀人灭口,其实施暴力的主观目的已不是为了劫走财物而是为了剥夺他人生命,具有杀人的故意,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转化抢劫的目的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 504 号】冯留民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结合司法解释看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

裁判要旨: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财产,而且涵盖不特定认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无疑其罪责更重,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理,即便量刑相当,也应该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破坏电力设备罪是行为犯,不论犯罪数额多少、是否出现危害结果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对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制裁一般比盗窃罪严厉。因此,当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发生竞合时,如果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当,就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 526 号】毛君、徐杰非法侵入住宅案——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的,可以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对于入户盗窃未达到定罪数额标准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的要予以适当的限制,只有其非法入户行为对于居住者的正常居住与生活安宁造成严重影响的才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二)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三)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四)数额接近较大标准或两次入户盗窃的;(五)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

【第 527 号】詹伟东、詹伟京盗窃案——通过纺织品网上交易平台窃取并转让他人的纺织品出口配额牟利的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纺织品出口数量配额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转让,具有财产属性,可视为财物,对被告人私下窃取他人纺织品出口数量配额并转让牟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第 557 号】林燕盗窃案——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

裁判要旨:保姆对藏于户主衣帽间的财物并没有达到事实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没有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因此构成盗窃未遂;保姆房间是房屋的组成部分之一,对藏于保姆房间的财物也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第 602 号】程稚瀚盗窃案——充值卡明文密码可以成为盗窃犯罪的对象

裁判要旨: 充值卡的明文密码及与之相对应的密码共同代表着一定金额的电信服务,该密码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属于财物范畴,能够作为盗窃罪的对象。非法侵入移动公司充值中心修改充值卡数据,并将充值卡明文密码出售的行为属于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构成盗窃罪。

【第 615 号】郝卫东盗窃案——如何认定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是判断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犯罪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巨大,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判断某一盗窃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节轻微”,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退赃情况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客观评价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在案件具有特殊的事实、情节等情况下,要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正确裁量、罪刑相当。

【第 660 号】刘兴明等抢劫、盗窃案——盗窃后持枪抗拒抓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持枪抢劫”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入户实施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将盗窃后持枪抗拒抓铺的行为认定为持枪抢劫,与该司法解释精神是一致的。
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之间的交叉重合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当作为定罪情节的行为之危害性程度超越了该罪之基本量刑幅度时,依据法律规定适用相应的特定量刑幅度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将盗窃后持枪抗拒抓捕的行为认定为持枪抢劫并未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盗窃后持枪抗拒抓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大,如果使用一般抢劫行为的法定刑则难以实现罪行均衡,盗窃后持枪抗拒抓铺的行为应认定为持枪抢劫,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 751 号】孙伟勇盗窃案——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伪造证明材料,将借来的车辆冒名抵押给他人,后又从抵押权人处窃回车辆的行为,应以盗窃罪一罪定罪处罚。

【第 766 号】 邓玮铭盗窃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出现系统故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意输入错误信息,无偿获取游戏点数,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利用出现系统故障的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无偿获取游戏点数,且造成他人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第 795 号】陈某盗窃案——窃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务的密保卡数据,并进行非法充

值,使公司 QQ 密保卡对应的等值服务资费遭受损失的,是否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该类行为的盗窃数额

裁判要旨:充值后的QQ密保卡承载腾讯公司提供的等值服务资费,具有财产属性,属于公私财物。窃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务的密保卡数据,并进行非法充值,使公司QQ密保卡对应的等值服务资费遭受损失的,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应当按照QQ密保卡对应的等值服务资费实际受到的损失认定。

【第 847 号】卢文林盗窃案——在直接证据“一对一”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以及在“抛物诈骗”类案件中如何准确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

裁判要旨:在“抛物行骗”类案件中,一般情况是,被害人基于被骗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交出财物给作案人去找所谓的第三人验证,从而造成财物被骗走。由于被害人是误以为作案人真的是去找第三人验证从而交出财物,符合诈骗罪中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特征,故在这种情况下作案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如果被害人虽然自愿说出银行卡密码,但被告人及共同作案人取得被害人的银行卡并非是被害人因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出的,而是共同作案人趁被害人不注意偷偷取得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而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第 849 号】廖承龙、张文清盗窃案——帮助他人盗回本属于自己公司经营的财产,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帮助他人盗走已质押汽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第 879 号】饶继军等盗窃案——盗窃金砂后加工成黄金销赃,盗窃数额应当以所盗金砂价值认定,还是以加工成黄金后的销赃数额认定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取消了“销赃数额高于被盗物价值,按销赃数额计算盗窃数额”的规定,使盗窃数额的认定还原于被盗物品本身的价值。同时,《解释》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更加简单明确,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为: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第 1047 号】花荣盗窃案——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裁判要旨:入户盗窃且窃得财物,当行为人获得被窃财物的控制,而被害人失去了对被窃财物的控制时,财产所有权已受到实质侵害。虽然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处于群众的监视之下,但是群众在户外的监视不能等同于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应认定为入户盗窃既遂。

【第 1128号】张万盗窃案——盗窃罪中数额巨大与减半认定情形并存的如何适用法律

裁判要旨:盗窃罪中数额巨大与减半认定情形并存的,应当直接以盗窃数额巨大标准确定刑格,减半情节作为酌定情节考虑。

[第 1175 号]巫建福盗窃案——利用入户盗窃所得车钥匙在户外窃取摩托车的行为,是否属“入户盗窃”

裁判要旨:“入户盗窃”作为入罪标准,并非仅由犯罪对象的客观价值决定;利用“入户盗窃”的车钥匙盗窃“户”外摩托车的行为是一次盗窃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第1181号]秦红抢劫案——被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的能否认定“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要看行为人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如果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即不仅限于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而入户,在户内实施抢劫,或者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都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张红军抢劫、盗窃案[第 1182 号]——入户盗窃数额较少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能否认定“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并不要求前罪既遂,只要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转化为抢劫罪。

尹林军、任文军盗窃案[第 1186 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能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裁判要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翟光强等抢劫案[第 1187 号]——在他人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犯罪过程中加入其中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先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后行为人加入犯罪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承继共犯,对后行为人亦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赵宏铃等盗窃案[第 1202 号]——非法侵入景点检售票系统修改门票数据获取门票收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行为人非法侵入景点检售系统修改门票的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行为人窃取数额巨大的景点门票收益的行为,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许赞良、汤焯杰盗窃案[第 1277 号]——内外勾结获取电信公司内部免费宽带

账户后转卖,构成何种罪名

裁判要旨:不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公司内部宽带账号职责的技术人员,获取电信公司内部免费宽带账户后转卖,由于违规行为与职务并不存在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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