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债百万后吊销,债权人如何追债?
近日处理一个客户企业的借贷纠纷,遇见一个棘手的难题。客户公司对口A公司享有300多万的债权,且债权已经通过2008年法院判决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但是执行过程中却发现,A公司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中止执行。另知悉:A公司有两个法人股东。由此,我为本案设计以下方案:
提起诉讼,案由为:股东侵害债权人之诉,具体如下:
以两个股东作为A公司的股东和清算义务人,在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恶意逃债,致使客户公司不能获得债权清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依据公司法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股东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负有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而其未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自行清算;且公司的财务账册和文件不全,使得公司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应该构成股东侵害债权人权益,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债权本息之和。
有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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