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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路径

日期:2017-07-3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55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路径

作者:张美玉 邹旭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无与伦比的作用。然而在经济新常态下,有些企业因产能过剩,负债前行,举步维艰,成为了“僵尸企业”。如何发挥破产法律调整产业结构、规范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特别是立案登记制语境下,如何依法快速立案、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稳妥处置好“僵尸企业”,用法治手段化解过剩产能,让“僵尸企业”规范有序退出,对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破产案件呈现的特点

1.破产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笔者所在法院1995年至2015年20年间共受理破产案件 30件,审结 24件,未结 6件。其中1995年至1999年受理10件,2000年至2009年受理16件,2011年至2015年受理4件,破产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2.破产企业以全民企业为主。受理的30起破产案件中,全民性质企业18件,集体企业4件,有限公司7件,中外合资企业1件,可以看出全民性质企业占绝对多数,也折射出全民企业在管理方面的疏漏与不足。

3.辖区内出现“僵尸企业”。辖区内出现一些高负债、低效率,占据大量厂房、土地却没有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僵尸企业”。

4.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破产案件涉及资产重组、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诸多事项,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同时,还涉及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审理,法律关系也异常复杂,审理难度颇大。

二、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

1.破产启动难。由于受传统思维的影响,一些企业在遇到困难后,不了解也不愿意走破产程序,认为企业破产是不光彩的事情,甚至不惜以给企业不断输血的办法让企业“好死不如赖活着”。

2.破产协调难。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利益协调等各个方面。破产案件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稍有疏漏,不仅可能造成破产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损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增加不稳定因素。因此,法院“孤军奋战”往往难以收到很好的效果,需要多部门协调。

3.资产变现难。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性质大部分为国家无偿划拨,破产企业的土地、厂房等不动产多数为银行贷款设置了抵押担保;一些破产企业的房产已经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房产下的土地无法处置,其容易变现的优质资产已经被抵债变卖,宣告破产后所剩余的土地、房产比较零散,甚至产权交错,处置起来极为困难;一些破产企业的设备陈旧老化,难以找到买主,无法处置变现。

4.债权清收难。债权形成时间长,企业追偿意识不强,导致大部分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企业管理上存在疏漏,有些债权仅是挂账,无书面证据;债务人有的“下落不明”,有的无力清偿债务;财务管理混乱,应收账款的清理面广量大,耗时费力。

5.“僵尸企业”退出难。辖区内“僵尸企业”多,但如何运用市场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对涉困企业的差异化处置,让“僵尸企业”有序退出成为难题。

6.审理周期长。因破产案件涉及事项多,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故而审理周期较长,一般都在2年左右。已审结的 14件破产案件平均审理期限3 年,最短1年2个月,最长 5年4个月。

三、审理好破产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以和谐理念指导破产审判,发挥联动协调机制作用

1.正确处理好政府牵头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政府牵头组织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是落实破产审判指导思想的关键。首先,尊重政府对企业破产的选择,对无“复苏”希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受理,支持、配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其次,在破产案件审判中积极寻求政府帮助,协助政府做好职工安置和企业改制工作。对破产审判程序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和矛盾冲突,主动协调、联系政府及相关部门,争取理解和支持,促使相关部门履行好职责,为破产案件及时顺利审判营造和谐的外部环境。

2.正确处理好债权人与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关系。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是破产法的基本立法宗旨,因此应严格依照破产法律、政策规定,积极在破产程序中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立案时认真审查政府主管部门职工安置方案的可行性,确保职工权益得到维护;在职工债权认定和破产财产认定上,增加对职工权益保护措施。

3.正确处理法院与破产清算组职能分工关系。法院作为破产案件审判机关,与破产清算组系指导、监督和裁判的关系,法院不能代替清算组实施具体的清算行为,而应注意发挥破产清算组的作用,使合议庭从繁杂的社会事务中解脱出来。同时,对清算组人员要不定期进行指导培训,对清算组的重大决定、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审查检查。

(二)健全破产制度,保障破产程序公平公正

1.加强审判队伍建设。选拔审判经验和社会经验丰富的审判员组成破产案件专门合议庭,保证破产案件审理质量效率。加强对破产案件专门合议庭人员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能力水平。同时,在司法改革语境下,要依托立案登记制度,加快破产案件立案、审理工作,提高审判效率。

2.提高破产清算工作透明度。首先,健全破产清算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节点管理,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其次,对于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身份认定、拖欠工资和劳动保险金额及时公示,企业破产财产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变现,企业资产清算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向职工公开,并征求意见。

3.破产清算组织采取内外两结合的方式。根据破产清算工作需要,采取两结合的方式,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充实到清算组中,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人员协调、沟通、衔接方面的优势和中介机构人员业务特长,形成优势互补。在清算组内部成立专业小组,明确各专业组的职责和分工,制定清算计划,严格按照清算计划开展工作。

4.积极寻求政府帮助与支持。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保障与再就业问题,应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妥善处理职工安置问题,避免因职工安置问题引发上访,同时也能使破产案件尽早审结。

(三)创新机制,积极探索解决破产审判中的焦点难点问题

1.划拨土地处理问题。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由政府收回。在现实情况下,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上都有地上附着物,地物无法分离,政府可以采取赎买和拍卖地上附着物的方式收回该国有划拨土地资产。采取拍卖方式的,由清算组将地物一并拍卖,土地所得用于弥补垫付的安置资金,地上附着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

2.资产变现及流拍财产的处置。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优势,扩大资产评估拍卖变现渠道,提高变现效率。对无法拍卖的破产财产,由城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按照评估值购买,价款交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变现价款不足清偿职工第一顺序债权的,由土地出让金所得补齐差额交企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会同管理人向职工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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