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账册未毁损灭失,清算股东不负连带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提是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
案情简介:2009年,广告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0年,传媒公司诉请广告公司进行清算,获法院判决支持。2013年,传媒公司以报社等广告公司股东怠于清算为由,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报社等股东提供了广告公司财务账册并未毁损灭失的公证书。
法院认为: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提是“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②本案中,报社等股东虽未及时按《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对广告公司履行清算义务,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表明广告公司财务账册并未毁损灭失,即广告公司并不存在无法清算情形,且传媒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广告公司股东怠于清算行为致使广告公司财产遭受了减损或灭失,故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适用情形,判决驳回传媒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提是“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案例索引:福建福州中院(2013)榕民终字第2600号“某传媒公司与某报社等公司纠纷案”,见《福建东快传媒有限公司诉福州日报社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清算义务人责任)》(邵惠),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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