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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常识专栏简介

股权常识

  • 公司全体股东之间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
    日期:2022-11-04 点击:126次

    公司全体股东之间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

  • 股东负有真实出资的举证责任
    日期:2022-06-27 点击:131次

    股东负有真实出资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股东未如实出资能提供合理怀疑证据的,股东应负有证明出资真实性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股东应当因不实出资而对债权人就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期权池持有,都哪些方式,哪种方式更好
    日期:2022-02-04 点击:247次

    期权池持有,都哪些方式,哪种方式更好一、合伙企业在治理层面,比较方便,高效,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可以较大自由度的约定合伙人入伙、退伙制度和分配机制,进而实现激励目的。二、通常由创始人担任合伙企业的GP,可以较小的投资,增强对企业的股权控制权,有利于保障创始人对持股主体,也就是合伙企业的控制权。三、税收优惠,有限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税赋,有限公司就需要双重征税。在是否做税收筹划的同等前提下,一般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税赋,相对少一些。

  • 已经签了期权授予协议,离职后怎么办
    日期:2022-02-04 点击:2880次

    已经签了期权授予协议,离职后怎么办公司给员工授予期权,员工离职后,期权的处理,一般是三种情况:一、对于已经行权的期权,一般是约定在员工离职后,公司有权按照约定的价格,对员工持有的股权进行回购。二、对于已成熟、但未行权的期权,一般给员工考虑决定,是否行权,如果员工选择行权,则按照协议的行权价格,继续购买;如不行权,就由公司回收。三、对于未成熟,也就是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由公司全部收回,放回期权池。

  • 股权与期权的差别在哪里,期权的行权价格如何确定
    日期:2022-02-04 点击:197次

    股权与期权的差别在哪里,期权的行权价格如何确定股权是我们一般讲到的,实际拥有的股权,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期权,顾名思义,就是期待的股权,是未来可能得到的权利,不是公司的股东。行权的价格,有按估值、净资产等方法,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一般是按激励时企业融资估值的一定比例。比如,估值的十分之一到二十分之一。当然,不同的企业,行权的价格比例不一样,要看每家企业各自情况。此外,行权的时间,行情是4-5年 ,4年比较常见。时间上一般是遵守企业正常发展到成熟期的时间也就是4年左右。

  • 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如何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
    日期:2022-02-04 点击:135次

    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如何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激励要分阶段,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的阶段,对不同的员工提出不同的激励方案。常见的激励方案,根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有几个要点:一、定目标,企业到每个阶段,要有自己的发展目标,包括财务、客户、业绩等;二、定方法,股权激励方式很多,刚才说的,比如期权、虚拟股份等等,创始人对于什么员工,需要什么股权激励方法,要有所区别;三、定对象,企业需要有自己的标准,基于公司的发展战略考虑,不同的阶段,激励不同对象;打个比方,在初期产品开发很重要。所以,前期可以更多的激励产品开发人员;在发展期,运营及市场显然更重要。所以,要更多的考虑激励市场运营人员。

  • 创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通常有哪几种
    日期:2022-02-04 点击:105次

    创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通常有哪几种一是狭义的股权激励,就是实打实的股权,被激励的对象直接获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享有创业公司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二是期权,基于未来,由公司设定一个优惠条件,给员工在未来某个时点购入公司股权的权利,员工可以根据行权时公司的状况,选择是否行权,是否购买或者不购买;三是虚拟股权,所谓的干股,一般只有分红权,而无其他股权权能,虚拟股权的股东不会出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上,除非经第三方认可或明知,一般并不具有外部对抗效力。

  • 关于拟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行为及效力认定
    日期:2022-01-20 点击:62次

    关于拟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行为及效力认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涉及证券交易秩序,首先应当考虑证券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所涉及的公共秩序的内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是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关于公司合伙人股权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日期:2022-01-11 点击:69次

    关于公司合伙人股权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公司股权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伙人团队(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员工与外部顾问(期权池)与投资方。其中,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与股权持有者。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3-5年全职投入预期的人,是公司的合伙人。这里主要要说明的是合伙人是在公司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能全职投入预期的人,因为创业公司的价值是经过公司所有合伙人一起努力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后才能实现。因此对于中途退出的联合创始人,在从公司退出后,不应该继续成为公司合伙人以及享有公司发展的预期价值。

  • 未明确约定经营目标、回购责任条款的协议不应认定为对赌协议
    日期:2022-01-06 点击:133次

    未明确约定经营目标、回购责任条款的协议不应认定为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是投资公司在向目标公司投资时为合理控制风险而拟定的估值调整条款。在对赌协议中,当事人应当将对赌的意思表示明确而清晰的规定在合同中,详细规定经营目标,股权回购的条件等事项。若《股权转让协议》既没有设定经营目标,也没有约定股权回购责任,应当认定为附未来事实条件的股权转让,而非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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