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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金额的计算和履行

日期:2017-11-2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23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权转让金额的计算和履行

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12号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合同对转让金额的计算进行了详细约定时应审慎考察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并依约计算和履行。

[案情]

上诉人A公司与被上诉人B公司、一审第三人c公司、一审第三人D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5月11日,A公司同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份,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65%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协议第3 条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约为人民币12089.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最终以相关条款审计及实测结果进行按实结算),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协议第4条约定,双方确认c公司的应付账款总额为12000万元(6000万元银行贷款,6000万元其他应付款),除此之外的其他应付账款则全部由A公司承担。上述12000万元应付账款按B公司65%、A公司35%的比例偿付,A公司应确保上述其他应付款中优先支付与项目二期开发有重大影响的费用,特别是39亩土地的出让金。在合同附件“关于G公司股权转让价格的计算公式"(以下简称“计算公式")中约定,A 公司向B公司转让c公司6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12089.5万元。项目土地面积共计268.632亩,其中带征地16.032亩,可用地252.6亩,一期用地一36亩,会所用地18亩,二期用地198.6亩, 二期用地比例为0..53:0.847,以上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实测为准,并按实结算。股权转让价格的具体计算公式为:(1)约 198.6亩二期土地,每亩109万元,计21647.4万元;(2)一期尚未实现销售的13栋别墅5057,3万元;(3)二期分摊的带征地约13.57亩,以每亩54.5万元计算,计 739.5万元;(4)二期分摊的会所面积约为15.24亩,以每亩109万元计,为1661.1 万元;(5)应由二期分摊的公建费用(包括会所)暂估为1494万元(具体按照附件 “支付费用分摊表"计算,其中关于会所的设计费、强电工程、绿化景观、园区道路和在建工程所涉及的费用均须审计最终确定);(6)双方通过审计并确认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股东承担的标的公司的债务12000万元。上述1、5项之和减去第6项后的65%作为股权转让价。同时,协议双方均确认上述所涉及的有关数据以最终实测和审计为准,但单价保持不变。

2006年1 1月28日,c公司委托上海市松江区测量队进行地块测量,同年 1 1月30日,松江区测量队出具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报告书中显示项目总面积为168384.5平方米,其中会所用地10472.3平方米,一期别墅用地27217.5平方米。

2002年4月,松江区人民政府向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出通知2份,批准该局编制的c公司建造商品住宅的方案,通知中明确以征用方式供给c公司建设用地.5982平方米、28686平方米,其中带征用地分别为3182平方米、6057平方米。

2006年6月,根据c公司的申请,J公司出具宝石别墅会所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认宝石别墅会所工程总造价为56L 5397万元。2007年4月, R公司出具佘山宝石别墅一期市政和临时围墙工程结算的审价报告,确认道路工程总造价为 6L6492万元。2008年4月,R公司出具佘山宝石别墅一期绿化工程结算的审价报告,确认一期绿化工程总造价为120.0689万元

B公司现已向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2089.5万元(包括会所改建抵扣的 100万元)。c公司的公章在2007年9月由A公司移交给B公司。

A公司与B公司就股权转让款的金额发生争议遂致成讼。

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8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的规定,判决:A 公司返还B公司股权转让款462.6619万元。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错误计算股权转让款。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以及绿化工程的审价报告均系B公司单方面委托形成, A公司并不知晓,故不应当作为计算的依据。同时,一审法院仅仅选取审价报告中关于园区道路费用11项费用中的2项计算道路费用,遗漏其他项目,该计算不正确。据此,A公司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B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结论]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上诉人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B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451039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同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款最终以相关条款审计及实测结果进行按实结算,B公司现要求按照相关审计及实测结果对股权转让款进行结算,并无不当,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应付的股权转让款的金额如何确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关于c公司股权转让价格的计算公式"中列明了股权转让款的具体构成。

对于项目面积,根据松江区测量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项目可用面积为168384.5平方米(252.5766亩),其中会所用地10472,3平方米(15.7084 亩),一期别墅用地27217.5平方米(40.8262亩),现双方对于可用面积:会所面积+一期面积+二期面积的计算方法予以认可,故由此可确认二期别墅用地为 130694.7平方米(196.042亩)。又根据松江区人民政府向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出的通知,可以确认除了双方确认的1449平方米的带征用地外,还另有3182平方米、6057平方米的带征用地,也即项目的带征地共计10688平方米(16.032亩)。

由此,可计算出一、二期用地比例为0,172:0.828。

A公司认为B公司提供的上述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系B公司单方委托,不具有证明力。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该成果报告书显示委托单位为c公司,日期为2006年11月,结合松江区规划土地测绘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确认该报告书是根据c公司的委托而形成的,且委托书上亦加盖有c公司的公章。而在当时,c 公司的公章仍由A公司持有,c公司开发的一期项目也已完成,故有理由相信A 公司对该份报告书是知晓的,且该份报告书反映了当时的用地状况,因此,对A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应不予采信。

B公司认为项目的带征地仅为1449平方米,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院调取的松江区人民政府向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出的通知,除上述带征地外,还有9239 平方米的带征地,B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松江区人民政府曾对带征地的面积进行过调整,故对B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以上结论,一审法院对具体计算公式中的有关项目的金额进行调整:

(1)二期土地面积应为196.042亩,按照每亩109万元计算,该项金额应为 21368.578万元

(2)该项为固定金额5057.3万元。

(3)项目带征地共计16.032亩,根据一二期分摊比例,二期分摊的带征地为

13.2745亩,按照每亩54.5万元计算共计723,4603万元

(4)会所面积应为.5.7084亩,二期分摊的会所面积应为13,0066亩,以每亩109万元计算,共计1417,7194万元

(5)该项中的设计费、强电工程、绿化景观、园区道路和在建工程所涉及的费用需审计最终确认,故对除上述5项外的费用仍按照支付费用分摊表中确定的金额计算。对于设计费和强电工程,A公司及B公司现均认可支付费用分摊表中的金额,故予以确认。对于在建工程的金额,B公司提供了审价报告,A公司对审价报告没有异议,但认为无法确认除了会所外是否还有其他在建工程,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支付费用分摊表,在建工程仅仅针对会所,B公司提供的审价报告的工程名称为宝石别墅会所工程,故一审法院确认在建工程即为会所工程,费用为56L5397 万元

对于绿化景观的金额,A公司对B公司提供的审价报告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确认c公司在公章由A公司移交给B公司后,又启用了新的公章,现c公司对该审价报告上的公章予以认可,故予以确认。c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对外以其名义委托审价部门对绿化景观工程进行审价并无不当, A公司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该审价报告,故确认绿化景观工程费用为957.5万元,会所应分摊364.5486 万元,28幢应分摊592.9514万元。

对于园区道路的金额,双方争议在于审价报告中所包含的项目,一审法院认为,审价报告中的工程审价汇总表明确列明了各项费用,其中涉及道路的仅为第 1项和第8项,而其他项目如污水工程、给水工程等在支付费用分摊表中另有名目,结合审价单位出具的说明,故确认园区道路工程的费用为上述第1项和第8 项的总和共计61.6492万元,会所应分摊17.4467万元,28幢应分摊44.2025 万元。

上述三项金额调整后,会所的费用共计137& 485万元,根据一、二期分摊比

例,一期28幢应分摊237,0994万元,二期139幢应分摊114L 3856万元,再加上0 期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可以确定,二期应分摊的项目公建费用(包括会所)应为 1320.3856万元。

B公司认为分摊表中部分二期应分摊的费用其不应承担,一审法院认为,该分摊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须按照最终审价结果确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应当按照原约定执行,故对B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

以上1、5项相加为29887.4433万元,扣除计算公式第6项约定的12000万元,合计17887.4433万元,故股权转让款应为17887.4433 × 65%,即11626.8381 万元B公司已支付股权转让款12089.5万元,故A公司应当返还B公司462,6619万元。

B公司认为,其还支付了二期土地的出让金2660万元,A公司应当返还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39亩土地(即二期土地)的出让金包括在6000万元的其他应付款中,而对于该部分其他应付款以及 B公司在庭审中提及的其他垫付款,根据生效判决的处理原则,B公司可以c公司作为债务人进行追索,最后在c公司项目清盘时按照约定另行结算,故不作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对于股权转让款的结算是否正确,A公司上诉提出,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及工程审价定价单不应当作为计算股权转让款的依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发现,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的委托单位为c公司,制作时间为2006年1 1月,而当时c公司的公章仍然为A公司持有,二审法院查明的双方在2007年1月才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关于公章移交诉讼的情况可说明这一点。同时,根据一审证据交换笔录,A公司认可在签订协议时一期工程已经开发完毕,故该报告书出具时一期工程已经完成。因此,一审法院认为 A公司对该报告书知晓,并且反映了当时的用地状况并无不当。对于工程审价定价单,c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其对外以自己名义委托进行审价并无不当,A公司对此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审价报告存在足以推翻的瑕疵,因此一审法院对其加以认可为计算依据并无不当。A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A公司上诉还提出,一审对于审价报告项目取舍不当。二审法院经审查发现,根据计算公式第5条的约定必须对于会所的设计费、强电工程、绿化景观、园区道路和在建工程所涉及的费用均进行计算,因此该约定是一个概括性的条款,还应当考虑所有工程的各种配套项目。故一审将在建工程仅仅确认为会所,并将审价报告中除第1项和第8项以外的费用排除在外存在不当,二审法院对此进行纠正。

经过计算,二审法院确认对于审价报告中其他九项的费用总价为180,8584 万元,则应当在一审计算股权转让价格构成基础上加上180.8584万元,即 18068.3017万元。由此调整后,股权转让款的计算应为18068.3017万元× 65%:11744.396105万元,扣除B公司A公司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2089.5 万元,A公司应当返还被上诉人345.1039万元。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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