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私分截留财务如何处置
〖案情介绍〗
2008年春运期间,客车经营业主刘某、王某、牛某合伙经营济南至青岛的长途客运线路,在× ×镇车站没有取得客运座次表,在站外违章揽客。被该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查出,并处罚款,刘某等人找到该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片区交管站站长李某、会计兼出纳杨某协商,愿意缴纳罚款,得到同意。之后,刘某等人分两次到× ×交管站办公室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李某、杨某收取此罚款后未出具票据,与该交管站另一名工作人员董某,以单位的义平分罚款所得,然后各分得5000元。三人尝到甜头,在随后的一年间,李某等三人在对部分非法营运车辆进行罚款处罚时,都不开具罚款专用票据,而是私自记账或不作任何记录的,将罚款隐瞒,直接私分,不上交该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一年之内三人共截留罚款达12万元,以“过节奖金"等名义将罚款平分,那么对三人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案件分析〗
本案中行政机关人员属于私分截留财务的行为,三人采取不出具罚款票据或不采取任何记录的方法,隐瞒罚款不上缴,私分截留,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三人的违法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应依法惩处。
〖操作指南〗
在实践中,在受到行政处罚时,一定要向行政机关索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这本来是行政机关主动履行的义务,但一些行政机关却怠于履行,当事人也怠于索取,这样就容易导致本案中的情形,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害,所以当事人一定要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也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法条跟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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