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因出租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出租人进行赔偿吗
情景再现
刘某在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屋,但是因其在外地上班,平时并不在此居住,因此刘某一直出租该房屋。在2014年6月到20巧年6月期间,黄某租住了刘某的房屋,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刘某将房屋挂到房产中介,寻找下一个承租人邢某通过中介找到刘某进行协商,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邢某缴纳了定金,等待黄某搬出后就入住。因邢某想在房屋里练习钢琴,就在琴行订购了一架钢琴,约定五月十号送达租赁的房屋。但是到了那天,黄某没有向刘某结账,邢某因此不能入住,导致邢某取消钢琴订单损失1000元。对于邢某的损失,刘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依法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刘某将房屋租给邢某,但是因刘某的房屋不能腾出,导致邢某不能按时人住,刘某在案例中存在过失,而且造成邢某取消购买钢琴的损失,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刘某应该对邢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提示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出租人应如约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约定用途的住房,如果出租人违反约定,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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