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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日期:2019-11-2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11次 [字体: ] 背景色:        

利用网络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相关案例

1.利用失灵的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游戏点数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出现操作系统故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意输入错误卡号密码信息,在没有支付交易资金的情况下,获取具有财产属性的游戏点数,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2.网吧管理员、收银员与黑客通过多次向服务器计费系统植入木马程序的手段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网吧管理员、收银员与黑客通过多次向服务器计费系统植入木马程序的手段窃取财物,其行为虽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但从主客观方面进行整体的评价,其实际是盗窃的一种手段,故应定盗窃罪。

3.利用网站系统漏洞兑换积分后换取现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可以兑换现金的网站积分具有财产利益。行为人明知网站积分兑换系统存在的漏洞,采用反复兑换积分的手段窃取积分,尔后兑换现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4.非法侵入他人服务器盗走游戏金币,并在互联网上销赃的,应当构成盗窃罪——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服务器盗走游戏金币,并在互联网上销赃的,由于虚拟货币具有财产性,所以该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卡号和密码,并将卡号或密码贩卖给他人或自己消费使用,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实施盗窃犯罪,涉及侵入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的窃取数据行为,破译MD5值的破解密码行为,使用已破解的密码及相对应的卡号在网上商城购买实体卡、电子卡券的消费行为。消费行为是本案盗窃犯罪的核心行为,被告人是否窃取卡号和MD5值、是否对MD5值进行破解,均不影响对其盗窃行为的认定。网络盗窃犯罪侵犯的对象具有刑法保护的财产属性。

6.编写病毒程序窃取网上银行存款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利用编写、传播病毒程序在网上截取他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窃取或实际控制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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