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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侵犯知识产权罪常识

知识产权保护比较法硏究

日期:2019-12-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65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作为一个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后起之秀,虽然近几年来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领域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而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借鉴其先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极大的意义。

(一)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第一经济强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国家之一。可以说,美国之所以可以在立国短短两百多年的时间里,成长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与其对智力成果的严格保护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美国独立后就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发明人、作者的创作成果应当享有知识产权,并于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时间早于绝大多数其他国家。这表明,美国建国之初就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之一。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更是利用本国在国际社会上的经济和政治地位,强行在发展中国家推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以确保其在海外市场利益和对国际贸易的绝对掌控。美国司法部门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先后设立“计算机犯罪与知识产权部”“计算机黑客与知识产权部”“网络与知识产权部”等专门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和专职检察官,以负责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和起诉工作。美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国家利益和企业的竞争需要,不断修改完善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律,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通过制定各种法律规范,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提高产业技术竞争能力;(3)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专利与贸易挂钩是美国专利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4)重视知识产权行政机构的改革;(5)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特别是专利战略的研究工作;(6)加强与其他强国和组织的知识产权联盟,如加强与日本、欧盟等的联盟;(7)加强专利政策绝对服务于本国利益的单边霸权方针。

同时,美国还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多管齐下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力度。其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强化执法效果。在美国,鉴于网络跨地区、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时有发生,给侦查、起诉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司法部门强化了跨部门与其他执法机构和外国执法机构的合作,以实现有效打击跨地区、跨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其二,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项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如美国曾针对通过网络和P2P技术传播电脑和音像制品的行为发起了多次刑事打击活动,有力地打击了侵犯著作权犯罪。其三,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审判价值取向上,采取了从严的法律精神。美国司法部专家小组报告指出,无论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行为是什么,只要在犯罪过程中发生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并构成犯罪,检察官就应提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诉讼,以发岀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都不能容忍的信号。对于制作、贩卖假电池、假药品等危害社会安全和健康,又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必须加大打击的力度。但是,即使侵权行为违法,也并非意味着一定会受刑事指控和定罪,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会基于刑事政策上的考虑,运用自由裁量权,不对轻微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欧盟也采取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主义,其内部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都很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某些方面,欧盟的立场甚至比美国更为严格。例如,对仅有资金投入而无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数据库,欧盟自1996年起即予以知识产权保护,而美国至今未予保护。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方面,欧盟国家与美国具有较多的共同利益,因而总体而言保持基本一致的立场。但是,欧盟和美国之间也存在分歧。例如,美国从维持计算机软件方面的巨大优势出发,极力主张其他国家也将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商业方法纳入可以受专利保护的范围;而欧盟则以授予专利权的方案必须具有技术属性为由予以抵制。再如,以法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极力主张扩大地理标志的范围,以保护其拥有的传统优势产品(如葡萄酒、奶酪、香水等);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在这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移民型国家则坚决予以反对。同时,欧盟强调恢复性司法,注重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参与和对其的赔偿。西方国家近年来兴起恢复性司法,强调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注重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和谅解,既为犯罪人架起重新融入社会的金桥,也挽回被害人的损失,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例如,在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赔偿数额上,欧盟贸易协定强化对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赔偿,设定了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损害赔偿准则,采取最广泛的计算损害赔偿的模式,要求考虑被害方的利益损失,侵权收益,还包括侵权对权利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等各种因素,填补了TRIPs项下“足额赔偿”的开放定义。

(三)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作为亚洲发达国家的日本,长期以来秉持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历了失落的10年之后,下决心以开发技术支撑发展,提出“信息创新时代,知识产权立国”的方针,以及建设“强大日本”的战略。2002年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该战略大纲有四大内容,即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应用战略以及知识产权人才战略,并于2002年月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木法》,提出从创新、应用、保护以及人才等方面抢占市场竞争制高点。2005年,日本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以简化程序、优化司法审判资源配置,从而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通过法律形式将知识产权从部门主管的事务上升为国家性事务,尤其是以政府首脑为本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的成立,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行及相关措施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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