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共同点
1.均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均规定于在刑法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这两类犯罪最大的共同之处,就是所侵犯的犯罪客体都包括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通常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多个罪名,其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销售、假造等;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虽然并不必然表现为生产、经营行为,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生产、经营行为的某个环节,或基于有利于自己生产、经营行为的目的。
3.通常以营利为目的
这是由这两类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生产、经营性质所决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这两类犯罪的必备要件。
4.单位犯罪较为常见
尽管这两类犯罪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但实践中,单位主体更容易获取实施犯罪行为所需要的资金、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因此,这两类犯罪中,单位犯罪比较多见。
5.常有犯罪竞合的现象
例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所销售的商品也可能是伪劣商品,此时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构成了两罪的竞合犯。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有所区别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所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除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外,侵犯知识产权罪还侵犯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还侵犯了国家对食品、药品、特殊商品等相关的管理制度。
2.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伴随着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但通常仅表现为经济上的损失;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消费者除遭受经济损失外,还可能受到人身权、健康权方面的侵害,此外,正规商品的生产厂商、经营者也可能会受到犯罪影响,产生经济上的损失,但这种影响一般是间接的,也并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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