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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佟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无罪辩护成功案

日期:2020-01-12 来源:刑事律师 作者:辩护律师 阅读:386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佟某系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4年5月,其作为房产中介与杨女士进行二手房买卖时,在公司经理韩某的授意下,以公司代缴有优惠为由,代杨女士缴纳税款35万余元。2017年9月24日,杨女士报警称其在2014年购买住宅过程中,被中介员工佟某以假税款凭证骗取35万余元。2017年10月10日,佟某被北京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逮捕。

【案件结果】

2018年5月18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下达《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佟某不起诉。

【律师辩护观点】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指派刘红亮律师担任佟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佟某并深入细致地分析卷宗材料,辩护人提出《关于对佟某涉嫌诈骗审查起诉法律意见书》,进行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佟某有犯罪事实,其行为无罪,理由是:

1、本案二名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共同故意

佟某在代理销售房产过程中,向受害人杨女士口头表示如果由公司代缴税费可以省钱,但是是否通过假个人所得税票,事先佟某是不清楚或者不明知,没有证据证明与其老板韩某存在共谋的共同犯罪的故意。

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佟某虚构事实

佟某作为一明普通员工,韩某对其具有支配地位,佟某按韩某的交代并转告客户可以代办缴税符合逻辑,并非佟某本人虚构事实。并且受害人当天打入韩某本人账户41万,韩某第二天就转出了一部分钱,后来还将此笔收入作为提成发给佟某6万余元,可见该笔赃款实际上是由韩某在占有和支配。

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佟某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以及虚构代缴个税事实,认定佟某与他人构成诈骗罪共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按证据不足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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