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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代理人的本质与责任承担

日期:2020-03-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389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八十条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卩|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

第八十一条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相关观点】

一、转委托的内涵、条件以及复代理权的特征

转委托在委托代理中经常出现。委托代理关系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而确立,一般情况下,代理人负有亲自代理的义务,自当亲自行使代理权,积极负责地依据委托授权完成代理任务,不得无故把代理权转托给他人,违背委托代理的信任前提及基础。但并不是严禁转托他人从事代理行为,即在不违背代理的宗旨,以维护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的前提下,法律也允许转移代理人的代理权,这对于在具体代理关系中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是十分必要的。《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事后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因此,法律上的转委托,是指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托他人,受转托从事代理行为的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依然归于被代理人的现象。转委托也称复代理或再代理。因转委托而享有代理权的人为复代理人,或称再代理人。

转委托是法律允许的,也是有条件的,其核心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乂因为委托代理是意定代理,由被代理人的意志决定并授权而产生的,在转委托时也应当尊重被代理人的意志,从而构成了转委托的条件:(1)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2)转委托应当符合被代理人的意志。转委托应当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在被代理人的意志控制下进行涉及被代理人利益的转委托活动。脱离被代理人意志,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为其利益着想而转委托,方得免除责任。

与代理权相比,基于代理人的转委托而取得的复代理权具有如下特征:

1.基于转委托,复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不是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是代理人转委托而取得的。即复代理人并非被代理人基于信任直接委托选择的,而是由代理人确定的,代理人基于对被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对复代理人的代理活动有监督之权,对复代理人的代理权有权予以解除。

2.由于复代理人的代理权是代理人基于自身的代理权,依照法律规定转至取得的,必须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度,不能超越原代理人的代理权的范围。

3.复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基础,仍然是被代理人的利益与意志,因此,在转委托的情况下,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复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行为而设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不能归于原代理人。

另外,需明确,复代理只适用于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的委托代理人,从事被代理人之事务仍属于一般的委托代理,而非转委托所确立的复代理。

二、复代理人的本质与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了代理人的责任范围,即仅就其选任和对复代理人的指示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通常而言,这一责任应当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代理人按照本人指定选任的不担责,但代理人明知复代理人不能胜任代理事务而怠于通知被代理人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复代理人的义务,由于其本质上就是本人的代理人,因此复代理人对本人及第三人,有与代理人同一的权利义务,即同样负有勤勉、忠实地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除此之外,复代理人还负有接受代理人的指示而进行代理行为的义务。

【相关案例】

1.复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所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宋长锁诉罗晏返还股票案

案例要旨: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复代理人在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内所为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由这行为而设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那么复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所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案号:(1993)沧民初字第46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间区法院合并)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司机出于为雇主谋利,情急之下请第三人驾驶的,构成转委托

——谢平生诉邓央生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司机受雇主的雇用为其担任司机,其相互N已构成一种雇用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司机要完成其合同义务,就必须享有处分某些事务的权利,如驾车、修车、装卸货物、接受监管等权利。当然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为雇主谋利为前提,雇主才能对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权利的行使,对司机来说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应该的,但对雇主和其他人而言,则司机只是雇主的代理,所以说他们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代理关系。若司机在负伤无法驾车的情况下请第三人帮忙开车的行为,应理解为转托他人代理行为。

案号:(1997)耒民初第4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3.转委托应严格以委托人明示同意为要件

一嘉宏航运(天津)有限公司等与临沂裕隆食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法院在审理货运代理合同下委托人主张受托人给其造成损失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作为受托人的货运代理企业对其没有过错负举证责任。转委托应严格以委托人明示同意为要件,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不予认定为明示同意。

案号:(2013)鲁民四终字第5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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