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日期:2021-03-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06次 [字体: ] 背景色:        

参考案例: 陈某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5辑(总第34辑),第259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

裁判要点:判断敲诈勒索罪既遂还是未遂,应以犯罪人是否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为标准。因敲诈勒索罪是主要侵犯财产的犯罪,应当以财物的交付或取得作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通常而言,被害人交付财物和犯罪人取得财物往往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如被害人已按犯罪人的要求将财物交付于特定的地点或交付于犯罪人所指定的特定的人,但犯罪人尚未前往取得就被抓获的情况,由于被害人是按犯罪人指定的地点或人进行交付的,故仍应视为犯罪人可以实际取得该财物,宜认定为既遂。

但对于被害人事先报警,公安机关已然布控,只待犯罪人前往指定地点取钱即将其抓获的,应认定为未遂。因为,就被害人而言,其并未真正交付财物或者说并未真正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就犯罪人而言,其也不可能实际取得财物或形成对财物的控制。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