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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设立解散风险

未完全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资义务应如何救济

日期:2021-03-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32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完全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资义务应如何救济?

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仅需要交付,而且还需采取法定的权利移转形式即过户登记。实践中,只实际交付土地而未办产权登记或只办理了产权登记而未实际交付土地的情况相当普遍,它们都属于出资义务的部分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1)已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土地

由于土地的交付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重要要求,只是完成了土地的过户登记而未实际交付土地,将构成对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事实上的侵犯。出资者将对公司的出资承把违约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亦有权要求该出资者履行土地交付义务和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时,因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由公司享有,公司债权人亦有权诉请对此项土地使用权予以强制执行。

(2)已交付土地但未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

此种情况下,公司虽获得了土地占有和利用的实际财产利益,但这种占有和利用却未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是极不稳定和极不安全的。这种出资只是事实上的出资而非法律上的出资,构成出资义务的不履行行为。因此,公司或其他股东应有权要求该出资人履行土地的登记过户义务,若出资人拒绝登记、甚至以未办登记过户为由而要求收回土地的行为部属违约行为,当事人同样可通过诉讼程序诉请司法救济,请求强制登记过户。

(3)既未交付土地,亦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此属完全不履行土地出资义务的行为,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该股东继续出资的责任、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发起人连带认缴的责任以及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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