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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 毒品犯罪

制造运输毒品案裁判规则

日期:2021-05-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61次 [字体: ] 背景色:        

1.唐立新、蔡立兵贩卖毒品案[第1290号]

▌裁判要旨:如何把握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是否实际交付毒品,均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唐立新与蔡立兵进入毒品交易现场,谈妥了交易价格,对带到现场的毒品进行了查验和称重,虽然还没交付毒资和毒品,亦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

2.高洪雷等贩卖、运输毒品,介绍卖淫案[第1279号]

▌裁判要旨:准确区分各被告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要从预谋、出资、分配利润、购买和出售毒品等多个角度进行。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因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而未被判处死刑的,对其他罪责相对较小的主犯不应“升格”判处死刑。

3.陈春莲贩卖毒品案[第128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最终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如果与之前被采取刑事或者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采取刑事或者行政拘留的期间应予折抵刑期。针对并案处理或者先后处理的数个犯罪行为,“同一行为”标准无法适用,此时可以采用“关联性”标准来进行刑期折抵。

4.张菊、王福贵、周道会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案[第1265号]

▌裁判要旨:对于既是共同犯罪又是上下家的被告人,要在分清主次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依法确定是否适用死刑。对于单纯的上下家,要综合考虑各自在促成毒品交易中的作用大小,慎重决定适用死刑。

5.李继轩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在庭前受到刑讯逼供,如果当庭告知诉讼权利及认罪的法律后果后,仍然作出重复性供述的,其当庭供述独立于庭前供述,属于自愿供述。在此种情况之下,其当庭供述不受之前刑讯逼供的影响,两者之间的联系被阻断。因此,只要被告人自愿确认侦查期间的供述,即使属于庭前供述的重复性供述,所转化形成的当庭供述也不存在合法性问题。

6.林清泉制造毒品案(第1228号)

▌裁判要旨:制造毒品案件中缴获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或固液混合毒品与毒品消费、流通环节能直接吸食的成品毒品,在毒品性质上并不完全一样。关于液态毒品的定量(转化率)问题,由于液态毒品的转化率受很多因素影响,用液体的重量乘以毒品含量得出一个数值来对液态毒品比照固态毒品进行定量是不妥的。含甲基苯丙胺的液态毒品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缴获的毒品均呈液态的制造毒品案件,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7.陈恒武、李祥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229号)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只抓获部分涉毒人员,甚至主犯在逃的案件,仍要根据在案证据比较在案被告人与在逃人员的罪责,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地位、作用明显大于在逃同案犯或者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时,仍可依法核准在案被告人死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对“居间介绍”或者“代购代卖”的责任认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一般而言,居间者或者托购者的罪责相抵较小。

8.孙奇志等贩卖毒品案(第1230号)

▌裁判要旨: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的区分,关键在于在毒品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在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对毒品交易起帮助、促成作用;居中倒卖者虽然也处于毒品交易链条的中间环节,但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环节中都是一方交易主体,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决定性作用。就量刑而言,对居中倒卖毒品者的处罚一般要重于居间介绍者。在贩卖毒品上下家决定死刑适用时,犯罪的主动性和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是应着重考虑的因素;另外,在毒品犯罪上下家死刑适用中,并非一律“杀上家不杀下家”,下家对促成交易起更大作用的,也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9.姚明跃等贩卖毒品案(第1231号)

▌裁判要旨: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已被被告人吸食的部分毒品,不应计入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但必须“确有证据证明”已被被告人吸食。

10.高朝能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232号)

▌裁判要旨:司法解释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时必须适用的依据,凡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将司法解释仅仅作为“参考”性质的规定,而应当将司法解释作为具有严格约束力的法律渊源。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一审法院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死刑判决,属于“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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