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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毒品罪等裁判要旨

日期:2021-05-1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80次 [字体: ] 背景色:        

1.圣德·阿美·强走私毒品案[第1193号]

▌裁判要旨:(1)裁判者在对每一个间接证据查证属实、确认其真实性的基础上,挖掘、评判每一个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的关联性,是使间接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关键。而对间接证据关联性的评判主要指间接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2)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毒品案件事实,在证明犯罪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之外,对行为人的辩解须给予足够重视,即还应当能够排除行为人的无辜辩解。(3)真正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在于行为人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真正推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基础事实是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而非不合理的解释或者没有举出反证。

2.张成建等贩卖毒品案[第1194号]

▌裁判要旨:对于贩卖毒品案件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上家主动联络销售商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3.张传勇贩卖毒品案[第1195号]

▌裁判要旨:在非接触式交易方式实施的毒品犯罪中,缺乏直接指向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但如能通过分析、梳理间接证据间的印证关系,认定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结论,应当认定犯罪成立。

4.刘守红贩卖、制造毒品案[第1196号]

▌裁判要旨:(1)如果根据在案查获的制毒原料、工具、技术配方及毒品半成品等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基本制毒方法、原理的供述,足以认定其实施了制造毒品犯罪行为的话,则不需要通过侦查实验来进行核实验证。况且,即使侦查实验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制毒方法不完全真实,亦不能得出其未实施制造毒品犯罪的结论。(2)制造毒品犯罪案件的实践中,认定废液、废料的关键在于废液、废料与半成品的区分。国内有关专家提出,对于制造毒品现场查获的毒品含量在0.2%以下的物质,犯罪分子也不太可能再对含量如此之低的物质进行加工、提纯,故0.2%的含量标准可以作为认定废液、废料时的参考。

5.章远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第1197号]

▌裁判要旨:明知债务人系贩毒分子而唆使其贩卖毒品以偿还债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定罪处罚。索要合法债务的动机,不影响对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

6.曾某平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131号]

▌裁判要旨:二审应当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进一步来讲,对于一审判决没有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抗诉案件除外),二审法院无须(或者不应当)进行审查,更不能追加认定该部分犯罪事实。将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限定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符合二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和相应的诉讼原则。

7.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走私毒品案[第1132号]

▌裁判要旨:对走私恰特草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一)对非法携带恰特草入境我国的行为,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二)对于没有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应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非法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量刑。

8.周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第1084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持有毒品已经成为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不具备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非法持有毒

品这主动上交毒品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自首;行为人虽系毒品再犯且持有毒品的数量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数量大”,但结合具体案情可认定其真诚悔罪,犯罪行为无实质危害,属于自首条款中的“犯罪较轻”,可对其免除处罚。 

9.沙学民容留他人吸毒案[第1085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因犯新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新罪强制措施采取之日,即为前罪监外执行中止之时,应以被告人被抓获之日作为计算前罪剩余刑期的界点。

10.周崇敏贩卖毒品案[第1068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周崇敏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在二审阶段因羁押期届满而被取保候审,从时间节点来看,其犯本罪在前罪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前,而前罪判处的刑罚此时因判决尚未生效而未进入执行程序,故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周崇敏不构成累犯,应认定为毒品再犯。

11.张应宣运输毒品案[第1069号]

▌裁判要旨:对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不应以合理吸食量而应以数量较大作为区分标准,吸食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但只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一律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12.欧阳永松非法持有毒品案[第1070号]

▌裁判要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欧阳永松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和故意,从而也就不能简单推定欧阳永松对公安人员在其住处查获的涉案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而欧阳永松的确是吸毒人员,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公安人员从欧阳永松住处查获的毒品是欧阳永松用于吸食的可能性很大,故认定欧阳永松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但欧阳永松非法持有25.81克甲基苯丙胺等涉案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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