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 走私犯罪

两名发烧友走私老爷车被北京四中院一审宣判

日期:2022-05-11 来源:- 作者:- 阅读:1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两名发烧友走私老爷车被北京四中院一审宣判

有人为中古奢侈品包痴迷,有人为vintage服饰陶醉,还有一些“高级玩家”沦陷在老爷车文化中无法自拔。不过,往往最迷人的最危险。2020年12月22日,北京四中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走私老爷车案件,两名老爷车“发烧友”因触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而被判入狱。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某、侯某在明知国外二手老爷车为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的情况下,从国外购买多辆保时捷、宝马、斯柯达等品牌经典款老爷车后运至东南亚,并通过洪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云南边境地区以绕关方式入境,再运输至位于北京的仓库存放,用于展览或销售牟利。经查,被告人徐某以上述方式进口二手老爷车8辆,价值人民币83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告人侯某购买的老爷车3辆,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经鉴定,上述涉案车辆均为旧机动车。2019年10月22日,二人被抓获到案。同年11月28日,二人被北京海关缉私局逮捕,涉案车辆均被扣押。

庭审经过

2020年12月22日上午,四中院院长刘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勇、人民陪审员兰扬东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徐某、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确认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据徐某的辩护人称,徐某有修复旧机动车的技术和经验,此前还曾为中国人民革命军博物馆修复过馆藏车辆。

审理结果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侯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结伙走私旧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故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已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最终,北京四中院当庭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提示

因为汽车文化传承与融合的需要,我国目前允许外国老爷车进入中国的合法途径主要是租借国外老爷车举办车展、拉力赛等文化交流活动,以及由国外捐赠到国内机构。除此之外,其他进入我国境内的老爷车大多为走私车辆,属于长期被我国纳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货物类别。这些走私的老爷车可能产于二十世纪下半叶甚至更早,部分车辆通过拆装入境再拼装的方式完成走私,还有些车辆缺少发动机等部件,修复成本极高,而且无法上路。

所以,外国老爷车的发烧友和收藏家们,在我国法律和政策并未放开旧机动车进口的规定前,务必认识到这些老旧车辆的安全、排放等技术指标其实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外贸准入标准,不仅破坏了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秩序,且因其在国外的来源不明,走私入境后也极大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