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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当处理逾期举证

日期:2022-09-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5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下文章来源于浦江天平 ,作者上海高院

证据是法官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举证期限、如何举证等作出了详尽规定。一般而言,当事人应当积极、及时举证,但基于种种原因,也会出现逾期举证的情况。什么是逾期举证?逾期举证理由、过错应如何判断?针对逾期举证的不同情形应当做何处理?

以下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潘静波法官对逾期举证相关规则的讲解。

逾期举证,是指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证据,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均会发生。相比当事人及时举证,逾期举证在判断和处理上都更具复杂性。

一、逾期举证的判断

有期限才会产生逾期问题,逾期举证的“期”指的是举证期限。设置举证期限,是为了将当事人举证的时间、频率限定在合理范围内,让诉讼不因完全不可预期的举证情况而陷入拖沓、反复之中,也避免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证据突袭”。举证期限是促进案件集中审理,提升诉讼效率,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民事诉讼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应有之义。

认识、处理逾期举证的第一步是明确举证期限,只有让当事人在有准备、有预期的情况下充分举证,对逾期举证的处理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举证期限并非某一固定期限,而是具有灵活性和复杂性。确定举证期限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的时间。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即案件立案受理后至开庭审理前的时间。

2.确定的主体。举证期限可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但后者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3.期限的长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少于15日,简易程序不超过15日,小额诉讼程序不超过7日;二审案件不少于10日。由当事人协商的,可协商具体期限后经人民法院准许。如果人民法院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4.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至于何为“确有困难”,要根据当事人的取证能力、证据获取的难易程度、第一次举证期限的时间长短等情况综合认定。比如,当事人年龄较大,无相应诉讼代理人,因需提交多份证人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材料,要往返多个证人住所及银行,其认为此前协商确定的7日举证时限过短并申请延长,法院据此可以认定其存在困难而考虑延长。

5.再次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1条

确定好举证期限后,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提供证据即可判定为逾期举证。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如果开庭前已经明确举证期限或者已经有过证据交换,当庭再行提交证据,亦属于逾期举证。

逾期举证在二审程序中的判断规则与一审程序并无二致,二审程序中的逾期举证主要可概括为两种情形:

1. 一审程序中已经产生(发现或取得)的证据材料,当时能提交而不予提交,而是于二审中提交,即便在二审的举证期限内,也属于逾期举证。

2. 一审程序结束后新产生(发现或取得)的证据材料,在二审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不属于二审中的逾期举证;未在二审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则属于二审中的逾期举证。

例如,一起涉及较多财产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均提起上诉,并向法院表示双方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又收集到更多的财产线索和材料。二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况,在二审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过程中,双方各自提交了新收集的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开庭当日,双方未就新提交证据部分再度展开发表意见。一般而言,对于涉及证据较多的案件,组织证据交换是确定举证期限的较好选择,同时能够明确案件争议焦点,提升庭审效率。如果开庭当天,一方再次提交其新收集的其他材料,因此前已有证据交换,当天提交就属于逾期提交。

二、逾期举证理由的判断

当事人逾期举证,可能情有可原,也可能缺乏正当理由。对逾期举证理由的判断直接影响到对逾期证据的处理,所以在认定当事人逾期举证后,还要对其原因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

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是逾期举证后的必要环节。该环节不能省略,否则无从考量逾期举证的正当性。而且,说明理由也能促使当事人对逾期举证的行为进行检视、反思。

2.必要时可以要求逾期举证方提供相应的证据。这里的“提供相应的证据”,并非是为了证明案件实体上的事实,而是为了佐证其逾期举证的理由本身,是一种针对程序性事项的证明。相较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证明的要求上应更为宽松。

3.理由一般可分为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是自身无法掌控和克服的情况,比如因疫情封控,当事人于一审中无法通过到法院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其已经掌握的证据,亦缺乏在线提交的渠道或能力,现于二审中提交,可视为具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存在多种可能,其中主观上的过错程度也会有所区别。比如一审中,当事人认为相关事实已被既有证据证实,但一审判决未支持其相关主张,故其认为二审中应进一步举证,此种逾期,当事人主观上显然存有过错,但未必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4.可以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民事诉讼是诉讼双方与法院共同参与的活动,一方逾期举证,不仅会导致诉讼程序拖延,还会对另一方造成“证据突袭”,听取另一方对于逾期举证理由及相关证据的意见,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

例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甲主张乙还款并提供了借条及转账凭证,乙否认借款,并称即便有借款也已经还清。一审中,经法院反复释明,乙并未就该款项并非借款及有过还款等内容进行举证。一审法院遂判决其归还借款。后乙提起上诉并于二审中提交了一审中已产生的其向甲还款的凭证。二审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其一开始拒绝说明理由,后又表示一审中由于搬家、租房等情况导致还款凭证无法找到。二审法院责令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乙又未能进一步举证说明。此种逾期,应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三、逾期举证的处理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根据不同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1.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视为未逾期。

2.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应当采纳,但应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当采纳,同时应予以训诫、罚款。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该证据并非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予采纳。该情形即为典型的“证据失权”。一般认为,只要发生该情形,法院可不再组织质证即直接不予采纳该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第1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可见,逾期举证的不同原因,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逾期举证,因逾期方主观恶意较大,明显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碍并拖延诉讼,极可能导致证据失权的后果。但如果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还是应当采纳,这就涉及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平衡兼顾问题,也与民众对于实体公正应尽可能得到实现的朴素观念较为契合。

证据失权只是法律后果的一方面,即便法院经质证认证后采纳了逾期举证的证据,根据相关规定,也可以一并予以训诫或罚款。法院应在有效查明相关情况、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果断采取与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情况相匹配的措施。训诫可以在庭审中以口头方式作出并记入笔录,也可以体现在裁判文书中。罚款的标准是个人10万元以下、单位5万元至100万元。只有让不当逾期举证面临法律后果,才会使有违诚信的逾期方有所警醒,使举证期限等法律制度产生其应有的效果。

例如,因剩余货款结算产生争议,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一审中,B公司称其已经付清所有货款,但经一审法院反复释明,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相应金额之货款。一审判决后,B公司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付款明细、转账回单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部分货款。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相关,故予以采纳,并对一审认定的货款金额进行扣减后依法改判。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B公司作为商事主体,持有与本案事实相关的证据却因自身主观原因逾期举证,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造成重大干扰,构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遂对B公司作出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逾期举证在所难免。妥当处理逾期举证,需要深入理解举证期限、证据失权等法律制度,通过有效查明、果断处理,保障一方当事人举证权利的同时,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同时,兼顾好诉讼效率与实体公正,倡导诚信诉讼,促进案件集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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