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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遇障碍后主动履行调解书约定 法院:及时出具证明 帮助企业修复信用推进复工复产

日期:2022-11-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贷款遇障碍后主动履行调解书约定 法院:及时出具证明 帮助企业修复信用推进复工复产

一家食品公司因没有及时履行,成了“被执行人”。疫情期间,出于复工复产需要,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却因征信问题遇到了障碍。主动履行后,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的执行法官求助,它的信用能得到及时修复吗?

【案情回放】

被执行人是一家食品公司,因没有按照调解书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2022年4月24日,被执行人向上海浦东法院反映,称公司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因征信问题遇到了障碍,目前自己已经主动履行完毕。法院经核查查明,双方确实达成了和解,并且食品公司已全部履行。随后,法院第一时间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助公司恢复信用,顺利拿到贷款,并将资金投入生产经营。

【以案说法】

在执行案件中,通常有三种情况涉及“征信障碍”:一是执行案件立案后,会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网站上公开案件信息;二是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可能对其限制高消费;三是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一些情况,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如果不积极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将会在融资贷款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反之,对于已经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通过失信撤销、出具证明等方式,帮助其修复信用。

本案中,法院出具的《自动履行证明书》不仅写明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而且建议相关部门不应因本案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在修复信用的同时,也为企业今后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授信融资等方面减少了不必要的障碍。

法院提醒,在执行过程中,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对未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在联合信用惩戒下,被执行人在出行、经营等方面都将受到影响。因此,被执行人一定要积极履行相关义务,这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而当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时,法院会依法给予信用修复渠道,为其“正名”,如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撤下失信名单等。一方面,信用修复后,将会减少被执行人后续经营等活动中的障碍,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另一方面,该举措还能正向激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做到“失信受罚、守信获益”。

疫情影响下,一些中小微企业受到冲击,可能会面临资金周转不开、无法及时履行等问题。法院在执行中,会结合具体情况,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采取“放水养鱼”策略,尽力避免被执行人陷入困境。在企业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后,法院也会及时出具相关证明,修复信用,为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曹赟娴,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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