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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未满月男婴 狠心女子被判刑

日期:2023-01-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遗弃未满月男婴 狠心女子被判刑

作者:宜兴市人民法院 庄妍,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因担心没有能力抚养,狠心母亲竟将出生27天的儿子抛弃在路边。日前,这位狠心女子被宜兴法院以遗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某今年刚满19岁,因不满父母管教,与父母关系疏远,高一便选择了辍学,离开老家安徽外出打工。2019年7月,王某与男友相恋并同居。短短三个月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彼此失去联系。2020年春节前夕,王某发现自己怀孕。2020年4月,王某在医院产下一名男婴。由于早产,医生建议将男婴立即送往儿童医院治疗,王某却称自己没钱,也不同意联系家属,强行带着儿子出院,租住在外。没有工作又不愿意求助家人,王某只能向朋友借钱度日。孩子一天天长大,王某整日忧心忡忡,认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儿子,想将儿子送养,上网查询后,王某觉得手续太繁琐又作罢。

2020年5月22日早上,狠心的王某决定抛弃出生仅27天的儿子,她从常州武进特意赶到宜兴周铁,将儿子和一些宝宝衣物放在紫色储物箱里,遗弃在周铁镇一处村道口。路过的村民随后发现了该男婴并报警,民警将男婴送至宜兴市儿童福利院。通过查询周边监控,民警锁定嫌疑对象,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不想养他了,觉得养他是负担。”王某对自己遗弃男婴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始终表示自己无力独自抚养儿子。甚至在取保候审后,王某已找到一份临时工作,但她仍不愿意将儿子从福利院接回。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母亲,对年幼的子女负有扶养义务,但其拒绝扶养,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亲生儿子遗弃在路边,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应予惩处,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该案中的王某成年后不久,尚未到结婚年龄,对自己的人生道路远没有清晰的认识,过早的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生子,孩子出生后,又不愿意承担起抚养的责任,狠心遗弃,漠视生命,无视法律。王某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惩罚。

作为一个女人,首先应该自尊自重自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审慎交友;其次是学会一技之长,通过劳动自力更生。如此,才能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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