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
根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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