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交出查封车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陈路遥,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如皋市搬经镇的贾某特别郁闷,他因拒不交出被法院执行查封的雷诺轿车,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便他已投案自首,并履行全部执行款,可能依然无法逃脱先前拒执行为所带来的刑罚。
贾某在一起加工合同纠纷中未能按照生效判决向原告洪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洪某向如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督促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贾某本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既未清偿债务,也未按传票时间到庭接受谈话并申报财产。
执行人员依法对其名下雷诺牌轿车进行了查封,并多次责令贾某交出查封车辆,但贾某视若罔闻,依然没有将名下财产交出。执行人员多次上门传唤,并依法对其住宅进行了搜查,贾某迫于法院强大的执行攻势,终于到法院接受谈话。
谈话中,贾某称被查封的车辆被其私下抵押给案外人使用,并在谈话当日向法院书面承诺一周内将车辆交出以供法院拍卖处置,否则自愿接受法院司法拘留。一周过后,贾某既没有将车辆交付法院,人也没有了踪影,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在将案件执行情况及前期收集的证据与刑庭进行会商后,如皋法院执行局以“贾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为由将该案依法移送如皋市公安局办理,如皋市公安局经审查后依法对贾某的拒执行为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贾某向如皋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取保候审期间,贾某一次性向洪某履行完毕全部案款,并将其两年前在法院的另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全部清偿完毕,承办法官依法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名下银行账户全部解除冻结。尽管贾某恢复了“自由”,但对于其先前的拒执行为,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奉劝各位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因“拒执罪”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还诚信一片蓝天,让法律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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