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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应依法履行前置程序

日期:2023-02-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应依法履行前置程序——原告高某诉被告龚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高某和其他投资人与龚某签订了《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龚某在北京市区设立以火锅为特色的餐饮服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餐厅由餐饮管理公司负责经营,所有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出资由龚某统一收取后支付至公司。

2016年10月18日,公司依法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龚某,股东为龚某、高某等46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罗某为公司监事,任职期限为三年。

高某主张,公司成立后,龚某未按照协议设立以火锅为特色的餐饮服务公司,而是擅自改为经营咖啡店。此外,龚某也并未将其他股东的出资款实缴入公司账户,其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司利益。因此,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龚某向公司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不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公司股东提起诉讼的,应当履行前置程序,书面请求公司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高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上述前置程序,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院认为高某直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高某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情况下的补充救济机制。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的责任时,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且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所获赔偿归于公司。公司法之所以会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旨在维护公司内部治理、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避免影响公司经营。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应履行法定前置程序。如直接提起诉讼,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同时也规定了前置程序的豁免情形,当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则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此外,当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提出诉讼可能性时,如公司机关不存在、公司陷入经营僵局、作为先诉请求对象的董事或者监事本身就作为被告,股东也可以直接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应对存在前置程序的豁免情形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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