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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争议焦点的提炼与证明

日期:2023-02-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案件与刑事诉讼不同,由于受当事人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约束,民事案件不实行全面审查原则,除非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仅围绕争议焦点实行有限审理,争议焦点以外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审理。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意见不统一且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归纳和提炼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助于法官理顺审判思路,当事人明确攻防的重点,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增强裁判的针对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可以说,民事审判的过程,其实就是发现争点、固定争点、处理争点的过程。

一、民事争议焦点的类型

案件的审理主要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部分内容,其中事实如何认定要依靠证据来进行,不宜单独将证据问题作为独立的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则包括程序法问题和实体法的构成要件。

1.事实认定争议。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根据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答辩,双方对被告是否收到款项有不同的意见,那么争议焦点就是被告有无收到借款。如果被告对借条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那么争议焦点就是借条上的签名是否为被告所签。

2.法律适用争议。这包括:一是程序法争议,例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应否非法证据排除,法院应否延期审理等;二是实体法的适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间借贷案例中列举的争议焦点有:与刑事案件的关系处理、诉讼时效、法律关系的性质、合同效力、举证责任的分配、担保责任的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的承担等,几乎都是实体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实体法的适用,要分析法律构成要件。例如,在代位权纠纷案件中,法律基础规范有四个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果被告仅仅是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有异议,那么争议焦点就不应归纳为代位权请求是否成立,而应是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已到期。

二、提炼争议焦点的要求和方法

首先,要明确提炼争议焦点的目的:缩小审理范围,聚焦关键内容;引导诉辩方向,做到有的放矢;减少重复陈述,提高审理效率;梳理案件要点,避免遗漏主张;转移激烈矛盾,减少对抗风险。

其次,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即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一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一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让人看了不知审理从何处下手,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可能存在问题。

再次,提炼争议焦点要以当事人意见和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为前提,始终围绕“理清法律关系,分析构成要件,查清案件事实”的审判逻辑,分层分类归纳整理诉讼标的争议、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以权利规范要件为基础,对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规范要件进行分析。

最后,提炼争议焦点的方法和技能要靠法官的经验积累,也是法官庭审控制能力的体现。只有善于总结,学会抓“点”,才能提高办案水平。

常用的争议焦点提炼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排同存异法,即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总结出双方都认可或者无争议的部分,对于双方认同的内容原则上不再审理;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内容,分清主次、逐层分析。二是要件分析法,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在侵权案件中,先明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通盘依次检查,进而全面准确地归纳争点。三是倒推法,即从结论往前提进行推演,直到推不动为止。例如,在房屋纠纷案件中,原告诉请“被告应搬出所占房屋”,以此结论进行倒推,原告需要证明房屋归其所有,在没有产权登记证明的情况下,则需要提交其他证据,如合法有效的遗嘱,推到这里若到底了,此时“遗嘱是否有效”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四是类案分析法,参照本院、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类似案例,进行比对,争取做到类案同判。

三、提炼争议焦点需要避免的误区

第一,争议焦点不能过大。如果将争议焦点归纳得过于宽泛、笼统,那么庭审无法突出重点,层次不清,起不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将争议焦点直接归纳为被告是否应当偿还原告借款,直接将原告的诉讼请求列了上去,没有进一步细化,庭审范围将过于宽泛,势必影响庭审效率。

第二,争议焦点不能过小。如果争议焦点过于琐碎、零乱,缺乏内在逻辑联系,将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或者与案件无直接相关性的问题归纳为争议焦点,则将导致庭审混乱,证明逻辑不明,难以发挥其指引整个案件审理的应有作用。

第三,争议焦点不能重复和遗漏。有的案件貌似是两个争议焦点,但实质是一回事,会造成庭审过程的重复和交叉。有的案件争议焦点归纳不全面,遗漏争议焦点,容易导致漏审和漏判。

第四,争议焦点不同于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围绕争议焦点审理的最终结果,而非争议焦点本身。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当作争议焦点,实际上等于没有确定争议焦点。有的案件虽然原告只有一个诉讼请求,但可能存在多个争议焦点;相反,有的案件虽然原告有多个诉讼请求,但是其中一个诉请是前提和关键,就可能只存在这一个争议焦点。

第五,争议焦点不等于判决结果。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买了原告的货物,部分货款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辩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此时将“被告应否支付货款”确定为争议焦点就不妥,因为案件的起因是货物的质量,查清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解决被告应否支付货款的关键,“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才是争议焦点。

第六,争议焦点不是固定不变的。争议焦点的提炼有时不是一次完成,而是由浅入深,由粗到精,随着诉讼的进程,尤其是从一审到二审程序,逐步深化的,需要适时归纳调整。

最后,提炼争议焦点不单纯是法官的事情。争议焦点的产生依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民事诉讼奉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法官总结争议焦点后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适当进行补充或修改。争议焦点的合理科学总结也有赖于双方代理律师的配合,律师进行代理辩论时也应有争点思维,围绕争点举证、质证。

四、争议焦点事实的证明

归纳争议焦点的过程是法官引导诉讼的过程,也指引了当事人的证明方向。争议焦点的合理提炼和归纳,分解了待证事实,要求当事人对每项争点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从而实现了证明的层次化,也细化了证明标准,便于法官对每项争点事实按照证明标准分别进行认定。

首先,在证据提交上,原告通常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争点事实存在的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一般是本证。被告可以提供反证,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当事人可申请进行鉴定,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

其次,在证明责任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是积极主动性的,除了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原告一般应就争点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的答辩如果是权利否定型,即认为原告请求权基础对应的要件事实不存在,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如果被告答辩是权利阻碍型的,即以其他请求权基础对抗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如诉讼时效、履行抗辩、抵销、清偿等,往往要承担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再次,关于说服责任,当事人并不是提出证据后就完成了证明责任,而是需要对每项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名称、证明事项、证据来源以及证明力进行说明,综合运用现有证据,进行逻辑论证,说服法官相信自己的主张。

从次,关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一般实行“高度可能性”标准,而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和赠与事实的证明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当事人对每个争点事实应分别举证并进行证明,法官要按照相应的证明标准对各争点事实作出具体认定,然后综合案件全部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案件主要事实作出最终裁判。

最后,当事实不清、真伪不明,达不到证明标准时,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当然,也不能僵硬消极地适用这一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说,“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益”是赔偿标准,应当由当事人举证证明,但是对此“难以确定”时,并不是判决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败诉,而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有效的争议焦点提炼使得庭审程序流畅、高效,也能引导当事人的证明,对案件审理作出积极的预判,便于当事人达成调解;而没有争议焦点的审理,诉讼过程将不具有针对性,直接影响庭审效率。争议焦点提炼和归纳不准确,法庭调查就可能出现漫无边际的现象,该调查的内容没调查,不该查的查了一大堆。如果当事人不围绕争议焦点事实分别进行举证、质证,证明就失去了方向,妨碍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而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上海大学)(房保国 石钰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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