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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狩猎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制度。

根据刑法第340、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包括珍贵、濒危的水生动物,而后罪的对象是一般水产品。

根据刑法第341、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保护制度。

根据刑法第341、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

根据刑法第341、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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