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盗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这里所说的林区是指森林资源和生产木材比较多的地区;这里所说的材积是指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生材率所得之立木材积;这里所说的幼树是指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树木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视为幼树。对于1年之内连续盗伐的数量,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
2.区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对象是普通林木,后罪的对象是珍贵树木。
根据刑法第346条、《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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