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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1.区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盗伐、滥伐的林木在广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对其进行非法收购、运输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收购赃物的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收购的对象不同。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外的其他赃物的行为,应以收购赃物罪论处。

2.区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盗伐、滥伐林木罪共犯的界限。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而后予以低价收购的或者与盗伐、滥伐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承担盗伐、滥伐林木的运输分工的,应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3.区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根据刑法第346条、《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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