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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起诉的案件应裁定终结诉讼

日期:2023-03-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某法院在审结李某诉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得到举报该案存在冒名起诉,经再审查实发现:2014年7月,王某(李某之母,已故)、刘某(李某姨妈)找到某区法律工作者张某,要求以李某的名义起诉廖某归还借款,同时提交了李某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之后,王某因故离开该区,刘某与张某共同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冒充李某在民事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张某以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李某对以其名义提起的与廖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不予认可。

【分歧】

对于该案件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冒名起诉符合起诉形式条件而不适用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起诉规定的条件,对该起诉予以拒绝司法行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见,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7种情形及重复诉讼等情形。法院除在受理案件时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外,在受理后仍应对已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1.作为原告的当事人与诉争标的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案件的被告是否具体明确,是否虚设或难以判断真实存在;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起诉的目的明确,阐述的事实和理由应与请求具有关联;4.是否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5.是否属于重复诉讼或禁止期限内诉讼。就本案而言,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原告,并作为民间借贷关系的出借人,向一个真实存在的被告提起了一个还款之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也不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7种情形和重复诉讼等情况,也即该案不具有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二、冒名起诉实质是扰乱司法秩序的违法行为

冒名起诉是指参与诉讼的主体冒用他人之名起诉,借助法院的审判权和强制执行权实现其特定目的,实质上损害姓名代指主体的程序权利或实体权利的行为。冒名起诉具备了起诉的形式要件,但却违反诉讼的实质要件。一是背离了诉讼真实义务。无论何种诉讼,当事人有就事实状况向法院作完全而真实的陈述的义务,不得欺瞒、虚构事实,不得隐瞒身份、冒名顶替的方式欺骗法院,制造谎言来侵犯他人的利益并损害法律的威严。二是违背了协同义务。诉讼特别是民事诉讼对案件的法律事实向客观事实接近的过程中,需要强调法院、当事人三方协同关系,法官负有从自己的侧面出发来发现事实的责任,但这绝对不是由法官一方来发现的,需要当事人及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来维护和推进。对于冒名起诉,法律和司法解释均加以否定。目前有关冒名诉讼的直接规定可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的:¼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该行为的处罚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院应对冒名起诉的案件本身裁定终结诉讼

对于冒名起诉案件本身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前面已论证其不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而按撤诉处理更是毫无依据。笔者认为裁定终结诉讼比较合理。

终结诉讼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裁定结束本案的诉讼程序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四种终结诉讼情形:“(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该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共性在于无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对话或抗衡。冒名起诉中,原告本身并未提起诉讼,案件中虽有原告之名却无原告之实,从根本上讲冒名起诉因缺乏真实的原告,导致对方没有对话或抗衡的对象,法院也因无真实的提告而无审理的基础与必要。故,适用裁定终结程序更符合立法精神。

由于裁定终结诉讼将导致当事人失去上诉、复议、再诉的权利,故建议在对冒名起诉案件作终结诉讼裁定时应在裁定主文中特别的表述:冒名者以被冒名者的名义向某法院起诉某某的某号案件终结诉讼。就本案而言,应裁定:刘某与张某冒充李某向某法院起诉廖某的某某号案件终结诉讼,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作者:杨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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