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当提交:
(1)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和理由,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的情况;
(2)经公证、认证的法院判决、裁定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3)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受合法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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