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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4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住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在战时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8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是指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8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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