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贪污贿赂罪

行贿无罪案例:行为人虽以高价购买了索贿人房产,但无法证实行为人向其提出过请托事项,也无法证实行为人谋取到了任何不正当利益

日期:2023-03-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贿无罪案例:行为人虽以高价购买了索贿人房产,但无法证实行为人向其提出过请托事项,也无法证实行为人谋取到了任何不正当利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裁判要旨

行为人买房是基于给岳父养病的真实需求,其在与对方聊天时偶然提起要在三亚买房,并非为向对方行贿之目的而特意购房。在整个房产交易中的价格议定、房款支付方式等过程中对方处于主导地位,并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对行为人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强迫,属于索贿。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仅有行为人高价购买了对方房产的事实,但无法证实购房前后提出过任何请托事项,也无法证实行为人谋取到了任何不正当利益,行为人不构成行贿。

案例索引

(2018)甘1221刑初117号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被告人孙某到甘肃省嘉峪关市投资成立了嘉峪关市XXX铁合金有限公司,2008年该公司更名为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孙某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04年,时任嘉峪关市长的马某1到孙某的企业视察时两人相识。2009年初,马某1以130.9085万元价格购买了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开发区圣芭芭拉国际度假公馆4号楼506房产,并于2010年初予以装修。

2010年春节过后,孙某去海南三亚开公司年会时见到了正在三亚度假疗养的马某1。在闲聊时,孙某聊到了要在三亚给其岳父购买一套房子用于养病,马某1遂想将其位于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开发区圣芭芭拉小区的房屋转让给孙某,于是借口一个朋友由于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正好在三亚有房子要卖,于是二人约好了一起去看房。后马某1带孙某去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开发区圣芭芭拉小区看房,当时看了该小区的两套房,第一套房由于面积太小孙某不满意,随后就看了第二套房子,该房位于4号楼506室,面积为103.25平米,是精装修房且家电都已配齐。在商量房价时,马某1告知孙某该房的价格是每平米5万元,鉴于马某1是嘉峪关市主要领导,孙某也就接受了马某1说的每平米5万元的价格,最终总房价确定为500万元。

2010年7月份,按照马某1的安排,孙某将现金500万元交给了牛某。2011年,孙某委托其朋友夏某与马某1安排的该房房主办理了过户手续,并按26000元每平米签订了过户协议。案发后,经天水中恒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装修价值18.7383万元,2010年7月1日出售时价294.2625万元,差价186.9992万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孙某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186.9992万元,但并未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是行贿,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孙某的供述和辩解与马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孙某买房是基于给其岳父养病的真实需求,其在与马某1聊天时偶然提起要在三亚买房,并非为向马某1行贿之目的而特意购房。在整个房产交易中的价格议定、房款支付方式等过程中马某1处于主导地位,马某1利用嘉峪关市委书记的职权和地位对孙某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强迫,马某1属于索贿,且被已生效的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仅有孙某高价购买了马某1的房产的事实,但无法证实购房前后被告单位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孙某向马某1提出过任何请托事项,也无法证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谋取到了任何不正当利益。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孙某无罪。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