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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44次 [字体: ] 背景色: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0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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