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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现代化视野下的刑事二审开庭

日期:2023-05-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高标准、严要求、不得退却——司法现代化视野下的刑事二审开庭

文 |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

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参加第十四届“刑辩十人”论坛,但要做最后的总结发言,也是诚惶诚恐。我认真听取了每位嘉宾的发言,并记了很多笔记。虽然很早就与在座的大律师们打过交道了,都是老朋友了,但我作为点评人,该点的问题我都会说,不会客气,认真地跟大家探讨交流。

关于二审开庭问题,今天各位都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但我想指出,在研究二审开庭问题的时候,我们应当思考如何以司法现代化的视角来看待、认识这个问题。最近我跑了很多地方,从海南到福建,又到湖北,跑了两个多月,这段期间我一直在思考中央最近下达的三个文件的要求,一是要求加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一个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新时代如何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三是通过中央政法委转达了总书记的要求,提出在落实二十大精神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基础上,司法也要实现现代化。

关于这三个要求,我想各位一定要有政治敏感性,不是等到办案艰难,没有出路了才来想这些问题,我们一定要用司法现代化的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4月10号,我在检察官学院为500多人讲了一堂“用现代化的视角对待轻罪滞留问题”的课,我提到,现在有两个80%,80%的案件认罪认罚,80%的案件是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可以说,现在已经进入了轻罪时代,作为检察官的他们,要思考的是在这个时代如何履行检察职能,反过来,你们要思考的则是如何履行辩护职能。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转型时期,我们必须转变观念,结合今天的主题,我想强调的是,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不能有丝毫退却。

自1979年后《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改,1996年、2012年和2018年,我都参与其中了。我想请大家思考一下《刑事诉讼法》第234条,一直反复在用“应当”两个字,什么叫“应当”,这意味着什么?如果“不应当”会怎么样?

《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234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针对二审开庭这一问题,我想强调两点,首先,二审开庭不仅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更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制度,两审终审,所以我们必须重视二审开庭问题,任何退却都是违宪,容不得丝毫退缩余地。

其次,现今刑事犯罪的生态结构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以说已进入轻罪时代。我刚才提到两个80%,一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占到了80%,一个是认罪认罚案件占到了80%。在这种情况下,这两年“两高”向人大作出的报告都指出,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最高只有3%,有些省市甚至只有1%、2%左右。如果去掉认罪认罚程序的80%,还有20%的刑事案件采用普通程序,那么这20%的案件上诉率又能有多少?即便每个案件都上诉,加上认罪认罚的3%,总数量不过就是23%。刚才晓璐提到了2013年的二审开庭率都达到了40%,更何况是2023年,现在中华民族进入了新时代、新征程,中央要求立新功,所以对于那20%不走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不管是二审开庭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适用方法,我们都不能随意放松。

今天大家说了很多,有些我是赞同的,有些我是反对的,我反对的是,为什么要降低标准。我认为,关于二审开庭审理,不仅不能降低要求,反而更要提高标准,二审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不能变,上诉权是底线,不能踩。总书记讲了,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这个标准不能低。我们要在站位上、认识上跟上时代,视野应当高一点,不能妥协,这的确是个严肃的问题。

最近我在各地讲“轻罪时代与轻罪治理”,如何思考这一问题呢?经过反复思考,我认为,还是要站在司法现代化的立场来讲课。所以,就定为“司法机关要以司法现代化的视角研究轻罪治理”,要适应社会的新形势。讲完之后,大家反应非常强烈,认为理念、站位必须转变。

我今天把这个观念移植到这个会上,要以现代化的视角研究二审开庭问题,虽然这是个老问题,但是应有新认识、新标准、新要求,不能轻易退却。有些嘉宾提到了可以设立条件、划定范围,以求得缓步推进二审开庭,这些都是脱离时代的办法,我不赞成。

我们在这次会议中形成的报告,必须要有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贯彻始终,就是调子不能轻易变,严守《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应当开庭”的强制性含义,要求只能上升,不能降低标准。

国家刑事犯罪的生态已经发生了变化,现在二审全面开庭审理的条件已经成熟,在困难面前,如果在座的各位刑辩大律师们都退却了,那么中国法治还有什么奔头?我们刑事的辩护工作还有什么奔头?

下面我讲讲,我们这次会议的报告应该如何撰写以及怎样呈报。

第一,要以简单的语言,坚定强调二审开庭的必要性,对这点大家今天已经谈了很多。

第二,情理俱足地阐明当前二审开庭的状况无法令人满意,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刑事辩护难以推进,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第三,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在司法现代化的背景下,二审程序的落实和执行标准应该更高、更严,二审开庭问题本身就是司法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而为了改变这种情况:

第一,我们首先要在司法理念上,深切领会总书记说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都使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讲话,把总书记的要求贯彻到位;

第二,为了落实二审开庭,法院系统应当废除二审案件请示制度,保证裁判独立性;

第三,开庭与不开庭的权利,不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独立决定,而应当是控、辩、审三方共同决定是否开庭;

第四,要废除公检法在二审案件上的互相协调制度,如刚才高庭长提到,要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

第五,关于司法责任制,不能把上诉和二审开庭纳入法官考核指标体系。

不用太多,就这几个建议,如果能实现,二审开庭就有保障了。

我想强调的是,这份报告要坚定立场,冲突重点,不要面面俱到,拉拉杂杂,应当简明扼要,表明立场,对应该废除的制度,以及为什么要废除,写明观点即可,不要写得太多了。

我们这份报告,如果署名的话,我愿第一个带头签字。对反映强烈的这几个问题,如果律师界以及我们这些人都签名,那么我相信绝对会有效果的。

另外,我还有句题外话,作为一名老师,我提出几点希望吧。

第一点,希望各位大律师们一定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站位。总书记明确指出,国家要现代化,司法工作也要现代化,这点要传达下去。现在公检法司高层会议,要求重点讨论司法现代化的问题,在座的精英大律,也应当思考司法现代化中的辩护制度。

第二点,在认识问题的方法上,希望同志们还要加强这方面的锻炼。今天的二审开庭问题,我听大家的思维模式和思维方法,都是就案论案,神仙会就是神仙气,这个不满,那个不满,这个要改,那个要改。不是这个问题,这种思维需要转换,考虑问题一定要站高看远,要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点,与今天的问题有关,我还希望同志们要加强基础理论学习。二审开庭的基础理论不是很明确吗?第一,这是宪法规定;第二,司法要透明公开;第三,权利要平等;第四,人权要保障。上诉权这个红线不能踩,只要被告人不满,他不同意,就可以上诉,而只要被告人上诉,二审就要开庭审理,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的指导思想。

我希望同志们在讨论司法现代化、认识司法现代化的时候,要区分司法现代化和司法规律之间的关系,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和司法规律之间的关系。什么叫中国特色?我琢磨了三条;第一条,共产党的领导;第二条,以人民为中心;第三条,中华民族五千年来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不能丢失。坚持这三条,就实现了中国式现代化,就实现了中国特色。对于西方世界乃至全人类的现代司法文明成果,包括我在2002年就开始搞的三项制度,律师在场权以及国家已经签字画押的沉默权,现在都提到议事日程上了。要用现代化的标准来考虑,不能强调这个中国特殊、那个中国特殊,比如所谓的案多人少问题,不能直接在审判程序上减少,可以进行案件分流,通过认罪认罚、通过协商程序,逐步来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这是个基本制度,必须要实现。

所以,我希望大家要加强基础理论学习,很多人跟我说让我讲讲如何提升辩护技巧,我说你错了,为什么会没有技巧?就是因为基础理论功底太差,比如证据的关联性,如果你把关联性的概念、内涵、内容都学好以后,你的辩护技巧自然就上来了,所以大家要加强基础理论的学习,这也是总书记通过中央文件传达给全国人民、科研工作者、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希望。

好了,今天我就说到这里,有机会再同大家交流!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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