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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日期:2012-08-05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其中,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其中,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

此外,对于视听资料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应当具体分析。多数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是对讯问或询问过程和陈述内容的录制,应划归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的主要特点是:(1)它不是停留在孤立、静止的状态,而是可以从动态上提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立体形象。所以,直接证据大多是言词证据。(2)言词证据都是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对案件实情的反映,它已不再是客观的“事实”,而必须依赖于提供者经过感知、判断、陈述等几个过程“加工”后再现。然而,在上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人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其他外在条件的影响,使得言词证据具有可塑性与易变性的特点。这是言词证据的弱点。(3)言词证据材料形成于诉讼过程中,在进入诉讼之前,它仅仅作为某种记忆信息储存于人的头脑之中,这些信息的储存者如果丧失记忆、拒不陈述或者不如实陈述,则有关的信息就无法形成言词证据材料,也就没有任何诉讼证明价值。

实物证据的主要特点是:(1)它的原始材料存在于人的大脑之外,具有可见性,只要善于发现和以正确的方法收集和固定,就可以较为完整地进入诉讼轨道。所以,一般来说,实物证据的客观性较言词证据强。(2)它的原始材料形成于案发之前(有的形成于犯罪之前,有的则形成于犯罪过程中),诉讼开始后已经定型,在诉讼中受人的影响较少。(3)它的证明力在许多情况下要由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人来揭示,对科学技术、设备、知识的依赖性强。(4)一般来说,实物证据的信息量不如言词证据,一个实物证据通常只能证明案情事实的某些情节或片断,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实物证据不能直接肯定案情的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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