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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网络社交平台侵权了吗?

日期:2023-06-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你的网络社交平台侵权了吗?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夏冬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合法正当的言论才能在信息时代土壤里生根发芽,近期因网络互动交往平台渠道多样化、便捷化、无门槛化,在网络上随意发布不当言论引起的侵权纠纷也与日俱增,靖江法院就审结了多起这类纠纷。

案例一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纠纷摩擦不断,矛盾升级,王某一时气不过在抖音平台账号上发布了针对李某的不当言论,直接指名李某实施了损害其权益的行为、作为老师师德败坏等等,并造成了一定传播和影响。李某得知后即将王某诉至本院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律师费损失等。

本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无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发布视频诽谤李某实施侵权行为,并采用侮辱性言论评价李某的职业品德,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王某在其抖音账号中发布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天的致歉视频,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承担李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损失。后经李某申请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在承办法官的督促劝导下,积极履行了判决义务。

案例二

朱某和高某系同村乡邻,因朱某未领会清楚高某母亲的意思即将高某家的柴火取走,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在村网格群内发布了“朱某是偷取其柴火的贼”的不当内容,在群内引起了乡邻的讨论。朱某得知后立马归还了柴火并要求高某道歉,然未果即诉至本院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释法、劝导,最终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高某在村网格群内发布道歉信息以恢复朱某的名誉,并赔偿朱某损失400元,调解书签订后高某当庭积极履行了调解义务,邻里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三

赵某在某手机经营部购买了一部手机,后因手机保修、业务问题发生纠纷,赵某即多次在其抖音直播间发布“据该手机经营部工人说,该店销售的手机基本都是翻新机,坑熟人,提醒大家注意这家店”的不当言论,引起了网友的不少评论,后赵某又将直播链接、视频转发至微信朋友圈,该手机经营部即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营损失、精神损失等。本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随意发布该手机经营部有大量翻新机的贬损性评价,亦劝导附近朋友不要去购买,导致手机经营部的信誉和社会评价降低,已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赵某在其抖音账号内发布致歉视频,向手机经营部赔礼道歉,并将该致歉视频链接转发至其微信朋友圈,同时赵某还应当赔偿手机经营部的经营损失1000元。判决后赵某积极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释法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所造成的的财产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精神损害,但应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值得注意的是,生效判决确定的赔礼道歉的履行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发布期间不得自行删除,逾期不履行该项判决内容,法院可以选择一家当地范围内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无论是抖音、朋友圈还是微信群,都不是法外之地,随意发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不当言论均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希望民事主体在发生纠纷时,友好协商,谨言慎行,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别让你的社交平台沦为侵权行为的滋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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