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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要件缺失情况下,相对人权益如何保护?

日期:2023-07-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表见代理要件缺失情况下,相对人权益如何保护?

作者:陈洋,四级高级法官,曾获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优秀奖、全国法院第三十四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本案相关案例分析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优秀奖。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如果法人的工作人员诈骗相对人钱款,相对人存在过错的,则将导致相对人通过表见代理制度主张权利受阻。倘若法人内控制度存在漏洞,对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能否转由侵权规则考量各方过错程度,修复受损的权益?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4S店销售大厅与该店工作人员薛某签订合同,约定标的车辆情况及价款,同时约定买方应当将款项支付到卖方财务部门或卖方公司账户,向个人或个人账户给付钱款的,均不属于向卖方支付。当天,张某向该4S店付款10 000元。后薛某要求张某将剩余车款付至薛某个人账户,并承诺给予张某优惠,张某按照薛某要求向薛某的个人账户汇款335 150元。薛某收款后未转付4S店,4S店也未向张某交付车辆。

该4S店的销售流程为:空白销售合同放置于店内,其销售人员可以随意领取。销售人员与客户谈妥合同条款后签订合同,4S店加盖公章后由客户支付订金。后薛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款项,其中应发还张某335 150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能执行回款。张某诉至法院,主张薛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要求解除合同,4S店返还车款345 1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为:对于薛某是否有权代4S店收取车款的认定问题,张某主观存在过失,薛某个人收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对4S店不发生效力。一审法院判决4S店向张某承担合同责任有误。但4S店对公司销售合同、销售人员管理不善,销售流程存在风险、漏洞,对于张某的损失具有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张某与4S店的过错程度,酌定4S店对张某的该部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应当立足国情构建合理的诉讼模式,在能够成立的请求权基础与诉讼请求之间搭建合理路径,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

一、观点争鸣:不同路径的逻辑区分

不同的选择,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会体现出差异:

1. 实体上的区别:当事人只能在竞合的请求权中选择一个行使,还是可以行使多个请求权。有观点认为请求权“择一行使、择一消灭”。还有观点认为权利人可以择一行使,其中行使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另一请求权也随之消灭;如果行使一个请求权不能得到充分补救,受害人还可以行使另一种请求权。

2. 程序上的区别:不同处理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能否在一起诉讼中审理多个请求权。一种观点认为在一起诉讼中只能审理一个请求权。另外一种则认为在数个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各个请求权可以在一起诉讼中作为攻击防御方法依次展开。

二、价值考量:选定路径的依据支撑

1. 实体价值:保护权利人权益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如何处理请求权竞合问题,究其实质也是为了解决如何更好地保护权利人权益问题。同样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为例,通说认为上述两条款的立法宗旨是充分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强化请求权的效力。

现有情况下,要求当事人提前、准确作出权衡取舍,精准选择请求权主张权利,未免过于苛责。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受损的权益,但如果通过诉讼手段不但增加选择负担,还面临无法充分弥补受损权益的风险,当事人不禁会产生疑问:为何要诉诸法律解决问题?

2. 程序价值:提升诉讼经济性

如果纠纷无法一次性解决,意味着一起纠纷将引发数起诉讼,当事人需要反复多次往返法院、提交证据、进行诉辩,法院对存在重合的事实反复认定证据、查明事实,诉讼程序一次次启动,却无法实现最有效的运转,徒增当事人的成本,也给原已不堪重负的审判工作平添负担。

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全部请求合并规则,即某一当事人在向其他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应当提出与双方之间的纠纷有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是全部当事人之合并规则,即对某项纠纷有请求或义务的人都应当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该原则力求在一起诉讼中一次性解决纠纷,不再衍生其他诉讼,逐渐被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重视并被寄予厚望。

在我国,一次性解决纠纷,主要指通过一次审判做到纠纷的全盘、彻底解决,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其寻求权益保护的成本,而且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从而实现案结事了的实际效果。

三、本案分析:契合国情能动司法回应现实需求

薛某利用职务便利以4S店名义骗取张某购车款,导致张某权益受损。在本案中,张某借由表见代理制度,沿着合同路径,主张合同解除,4S店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但由于张某向薛某个人交付购车款,其主观存在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法框架内的请求权不能成立。在本案事实的发展、形成过程中,4S店的管理不严和制度漏洞问题,给了薛某实施犯罪的可乘之机,4S店的过错与张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本案无法通过合同法律制度考量4S店的过错,追求其责任。

因此,本案要考虑的问题是:在张某合同请求权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其受损的权益能否通过侵权请求权救济?如果能通过侵权请求权救济,是另诉解决还是在本案中一并解决?

1. 理论介绍:客观预备合并之诉融合权益保护与诉讼效率

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中,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是一项重制度,指的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针对相同被告提起主位(或先位)之诉,同时提起或者追加提起备位(或后位)之诉,原告请求若主位之诉败诉则对备位之诉作出判决,若主位之诉胜诉,则备位之诉无须审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对于包括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在内的诉的合并的研究多限于对域外法的介绍或理论证成。在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面前,当事人难以判断如何主张权利最为恰当,但又希望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诉的客观预备合并不失为一个良好的方案。

2. 本案尝试:通过价值判断检视的逻辑自洽

根据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理论,存在竞合的请求权时,权利人可以同时提出数个竞合的请求权,并明确各请求权之间的顺位,请求法院按照先后顺序审判,如果顺位在先的请求权获得胜诉判决,则顺位在后的请求权全部消灭,法院无需继续审判;如果顺位在先的请求权不能成立,则法院再审理顺位在后的请求权,一并作出裁判。

一审程序中,如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不能成立,不宜直接释明原告变更请求,毕竟一审法院的认定不具有终局性。可释明原告增加提出竞合的请求权作为备位诉讼,既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也便于全面审查,准确裁判。此外,还应当引导当事人将内心的真实意愿转换为正确的诉讼表达,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诉讼请求中所蕴含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责任形式一致、责任范围不超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不宜仅因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如竞合的其他请求权构成要件成立,可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张某主张4S店承担合同责任,在合同解除后返还车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虽然4S店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但根据其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两者均属金钱给付责任,而且张某提起本案诉讼的真实意思是弥补购车款及利息损失,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出发点,借鉴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理论,径行判决4S店向张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四、结语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法人工作人员诈骗相对人钱款,致相对人财产权益受损。相对人选择表见代理路径主张法人承担合同责任,但由于被骗过程中相对人存在过失,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缺失,基于合同法产生的请求权不能成立。法人在法律事实产生、演进过程中,也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相对人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的,法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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