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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男子1950元买了两只乌龟,结果被判刑

日期:2023-07-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现如今,养猫养狗已经无法满足部分人的“爱心”了,一些人养起了龟、蜥蜴等动物当宠物,而且饲养品种也越来越稀奇,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犯罪。近日,男子白某因购买苏卡达陆龟当宠物,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4月,白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某胡同自己家中,通过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1950元的价格,先后购买苏卡达陆龟二只,后饲养在家中。

2021年2月,东华门派出所接到上级线索,对河南2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线索开展协查,在开展线索核查过程中发现了白某饲养苏卡达陆龟的情况。

2021年5月22日经民警电话联系,白某在家中等候处理,后白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在此过程中,白某始终予以配合。经鉴定,二只苏卡达陆龟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上述苏卡达陆龟已起获,并已移交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东城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具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及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白某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白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东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白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示

审理该案的周浩法官介绍,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对于上述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珍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生物安全及生态稳定。国家对任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都绝不姑息。周浩法官也提示,公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切莫为满足口腹之欲、宠物饲养之好或倒卖获利、艺术品加工等一己私利而触犯法律。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广大群众应守住法律底线,自觉抵制非法收购、出售、饲养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及野生保护动物制品的行为,发现有购买、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应及时报案,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推动绿色发展。

“爱好宠物饲养及艺术品加工的人士,在购买或者出售宠物及动物制品时,一定要对动物的品种加以。”周浩法官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周浩法官提醒,在购买或者出售宠物及动物制品时,不妨到上述名录中加以搜索,以确定相关宠物及动物制品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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