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为境外电信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 法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6名被告人获刑

日期:2023-02-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境外电信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 法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6名被告人获刑

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审结了一起为境外电信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的刑事案件,从严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斩断电信网络犯罪帮助链,铲除其周边“黑灰产”。

【案情回放】

“李某”系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在逃人员。2020年11月起,“李某”在被告人马某、朱某某帮助下,寻求租借国内通讯传输资源。经朱某某联系,马某、朱某某与通讯线路商被告人唐某某共同谋划租借固定电话线路。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应唐某某纠集亦共同参与谋划。

钱某某又与被告人夏某某等人联系,由电信运营商关联人员(另案处理)违规办理国内021号段的固定电话通讯线路,再由被告人张某某将固话线路通过网络电话技术手段提供语音落地支持。上述线路经层层加价非法转租,最终被境外犯罪分子“李某”远程使用,向国内人员实施电信网络犯罪。

已查实的涉案线路共170余条,激活期间拨话总次数135万余次,涉及报案金额900余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

公诉机关指控,6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和帮助,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被告人朱某某拒不认罪,其辩护人认为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外,其余5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该5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就定罪、量刑情节分别发表辩护意见,建议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等。

【以案说法】

上海嘉定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为境外电信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的案件。各被告人在其中均发挥了各自的作用,对于本案犯罪结果的形成均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各被告人的帮助行为直接导致境外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拨打相关犯罪电话次数多,涉案范围广,且目前已查证的报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社会影响恶劣,应对各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故各被告人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不适用缓刑。根据各被告人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明知程度、犯罪故意、主观恶性大小、在本案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量刑上分别予以区分。结合各被告人当庭表现及已部分退出违法所得、朱某某有前科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综上,上海嘉定法院一审判决六被告人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在案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不足部分,予以追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是伴随社会信息化而产生的一类新型犯罪,随着互联网、金融和通信技术发展,此类犯罪层出不穷。

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互联网接入、服务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起到了严密刑事法网的作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上下游关联犯罪时广泛适用。

一、全链条纵深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发挥司法延伸功能,促进惩处与治理的齐头并进

由于电信网络犯罪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催生了大量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的“黑灰产业”,而此类黑灰产业又反向作用,成为电信网络犯罪多发高发的重要推手。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必须依法惩处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斩断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助链条,铲除其赖以滋生的土壤,实现打击和治理的同步推进。

二、警示电信网络通讯企业相关从业人员,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本案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作为通信企业工作人员,利用从业便利和经验,运用技术手段将固定电话通讯线路转为网络虚拟电话,并从中非法获利,最终使得相关线路被境外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所使用。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不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立场,也是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分子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分子、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编写:上海嘉定法院 金煜 王慧君)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