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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危险物质,12人受审!

日期:2023-01-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12人受审!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侯明光 朱宇,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络,做好典型案件的法治宣传。4月15日下午,沛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审理郭某等12人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案件,庭审邀请了10余名人大代表旁听并征求意见。

被告人郭某在沛城镇经营一家电器店,因店小生意不好,郭某开始在店内卖一些杂货。2020年5月,郭某从吴某处得知近期灭鼠药销量大,有利可图,在明知自己并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吴某处购买了一批名为“美国二号”的灭鼠药在店内贩卖,因利润可观,后郭某又将该药推荐给同样不具备许可证的赵某等人进行贩卖。

案发后,警方在郭某店中查处共50瓶灭鼠药,经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灭鼠药中含有氟乙酸钠(氟乙酸钠是一种剧毒化合物,也是灭鼠药的主要成分,由于其毒性强、药力发作快,又具有二次毒性,我国已经明令禁产和禁用。),含量为3.12%。经沛县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每瓶净含量11.14克,合计557克。郭某私自贩卖灭鼠药,已经涉嫌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庭审前,工作人员向人大代表们发放了案情简介,并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整个庭审在王康法官的主持下有条不紊,被告郭某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庭审结束前,王法官向郭某等人进行了法律释明,告知了刑法对于贩卖此类危险化学物品的规定和这种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在王法官的教育下,郭某等人深刻认识到了所犯错误。

人大代表邢建飞表示,本次法院选取的案件具有典型代表意义,此次旁听丰富了自己对危险物质买卖有关规定的了解,提升了法治意识。沛县法院在保证公开公正的同时还给群众普及了法律知识,一直在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保驾护航,真正做到了为人民服务,让司法为民精神“看得见,摸得着”。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随着天气转暖,蟑螂、老鼠等害虫逐渐增多,市场上也开始涌现出一大批“灭蟑灵”“毒鼠强”之类的杀虫产品,但许多杀虫产品不一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这些剧毒物质严重危及、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请广大群众在购买驱虫杀虫产品时一定要去正规商家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同时也提醒广大个体户,切莫因一时小利,酿成最终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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