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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拉拢客源 触犯刑律悔不当初

日期:2023-01-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伪造证件拉拢客源 触犯刑律悔不当初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孙洁,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两男子为招揽生意,声称可在汽车改造后一站式办理后续证件,结果被发现所办证件全部系伪造。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判决被告人张某、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年初,张某、赵某二人合意经营汽车油改气生意,盈亏均摊。为拉拢客源,二人合谋伪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提供给客户,从而方便客户至加气站加气。其后,张某、赵某从网上购得相关登记专用章、空白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及封皮等,用于伪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2017年 5月,王某经朋友介绍至张某店铺进行汽车油改气,两三天后便在该店铺领取了改装气瓶的手续,即《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此后,王某一直凭该证件至加气站加气。

2019年下半年,王某再至加气站时,竟被告知其使用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为假证,车辆无法加气。同时期,周某、徐某等8人也陆续被告知其《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系假造,汽车无法正常加气。张某得知造假证的事情败露,感到十分害怕,遂将印章、打印机及空白假证等物品丢入附近河内。

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上的“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气瓶使用登记专用章”印文与真实印章的印文非同一枚印章盖印。根据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说明,该局从未发放上述9本《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也未对上述证件加盖任何公章。

2019年7月,海安市公安局先后接卢某等多人报案,同时,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6本伪造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等材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张某、赵某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嫌疑。张某、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张某、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为了拉拢顾客想出伪造证件的方法,无疑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的行为一旦做了,必将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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